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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撤緩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0四九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八年桃簡字第一二一三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更犯違反電信法等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九十一年訴緝字第一六四號),並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文靜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