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七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判決拘役三十日,宣告緩刑二年(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九○號),並於九十年八月十九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更犯家庭暴力之傷害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九號),並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 紅 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嘉 雯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