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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易字第 1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原名馬詔倩)右列被告甲○○因損害債權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 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04-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