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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易字第 5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二四號

聲請人即被 告 甲○○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經諭知交保新台幣五萬元後又覓保無著,顯然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責付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責付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03-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