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桃勞安簡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勞安簡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振傑工程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一樓

代表人黃進生右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振傑工程有限公司違反對於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