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勞安簡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代表人賴彌宗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0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實業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於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