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2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等罪所受保安處分之宣告,聲請免予繼續執行(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竊盜等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部分,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受刑人執行迄今已逾二年,期間經執行機關考核受刑人於執行期內,服從管教、作業認真、表現良好,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可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爰檢附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受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各一份,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刑人之強制工作處分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