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О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一八二七六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永 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明 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