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保安處分,本庭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五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經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移送執行後,迄已逾二年十一月,茲據執行機關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檢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表現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因認上開強制工作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聲請免除該受刑人之強制工作等語。
二、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固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惟查,本件受刑人所宣告應執行之強制工作,其執行起算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核諸上開規定,其執行以三年為期,是本件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執行期滿,本件聲請已無必要,無從許可,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