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一四四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以法矯字第0920032246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 滋 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文 靜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