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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21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偽造貨幣等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二九七一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 桂 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 淑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日

裁判日期:2003-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