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七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092003650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三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 滋 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文 靜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