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男 三右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並送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五二六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震 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玉 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