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自字第104號自 訴 人 甲○○代 理 人 簡良夙律師
李盛賢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謝聰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偽造「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伍紙均沒收。
事 實
一、丙○○係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下稱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營 業員 (已離職), 負責受託買賣上市 (櫃)股 票,為證券經紀商業務人員。甲○○與丙○○原即熟識,兩人並曾合資以甲○○在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開設之帳戶買賣股票,嗣甲○○為自行買賣股票,且丙○○亦為增加其業績,經兩人商議後,自民國91年5 月1 日起,由丙○○提供其母徐春緞在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所開設之帳戶(00000-0) 供其使用,由丙○○依甲○○之指示代為買賣股票並辦理交割,每次交易完成後,丙○○除向甲○○回報已成交外,並製作載明平倉明細、當沖明細之表格及資金往來明細之流水帳交付甲○○以為對帳。詎丙○○認有機可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1年5 月1 日起至92年5月6 日止,於附表二所示之股票並未依甲○○之指示而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下單買賣,確仍向甲○○回報已成交,並製作平倉明細、當沖明細之表格及資金往來流水帳交付甲○○以為對帳,使甲○○陷於錯誤,依其回報之成交金額交付金錢以辦理交割,致受損害。丙○○甚且為使甲○○確信其有代為買賣股票及為向甲○○詐取金錢,於92年4 月29日,在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利用職務之便,以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已套印有「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信用交易帳戶專用章」之空白「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偽造包含「英群」、「台聚」、「明電」、「台積電」、「明電」等5 種股票之「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5 張交付甲○○以為行使,致甲○○信以為真,而繳付融資金額及利息合計147,142 元,足以生損害於富邦證券公司及甲○○。又丙○○向甲○○表示其母徐春緞在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設有期貨交易帳戶,兩人可合資投資期貨買賣,甲○○信以為真,乃分別於91 年7月26日交付60,000元、8 月21日交付60,000元、11月1 日交付45,100元、11月5 日交付145,462 元、11月7 日交付33,193元,合計交付343,755 元。嗣甲○○於92年4 月間發覺其以融資方式買進之部分股票,因股市交易低迷原應追繳融資保證金成數,但丙○○並未通知追繳,又其所買進之部分股票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有分發紀念品及配發股息,但丙○○均未告知,遂起疑心,於92年5 月12日持丙○○92年5 月6日最後一次交易後所製作之平倉明細、當沖明細表格前往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除要求與丙○○對帳外,並請求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職員依表格所列載之股票名稱類別列印徐春緞帳戶內之交易明細以資核對,詎丙○○竟將上開甲○○所持之表格取走,經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襄理丁○○在丙○○所使用之公司電腦列印同一表格後,依經理己○○之指示列印徐春緞之各別股票交易明細交付甲○○,甲○○核對後始發覺附表一所示之股票,丙○○雖有依其指示在集中交易市場下單買賣,但嗣後卻擅行將股票賣出,而附表二所示之股票,丙○○並未依其指示在集中交易市場下單買賣,卻仍製作平倉明細、當沖明細表格及資金往來流水帳交付甲○○憑以對帳,甲○○至此始知受騙。案經甲○○向本院提起自訴。理 由
一、自訴人所提平倉明細、當沖明細表格,即本院卷㈠第36頁至第46頁之交易明細表格 (以下簡稱「證物二」)及 「流水帳」即本院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之往來資金交易明細 (以下稱「流水帳」), 被告爭執該二份文件並非其所製作交付,無證據能力云云。經查:證人即自訴人甲○○證述:「證物二」、「流水帳」均係被告所製作,且均係於交易後第3 至5天由被告送到其所任職之補習班櫃台轉交給伊等語 (見本院卷㈣95年9 月7 日審判筆錄第7 頁)。 證人即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襄理丁○○證稱:自訴人曾到公司找主管己○○,己○○交待伊印跟被告有關的對帳單,帳號忘記了,是依自訴人所帶來類似「證物二」有劃表格的資料列印交易明細給自訴人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129 頁至第138 頁), 證人即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經理己○○證稱:曾在公司見過自訴人,至少4 、5 次,自訴人希望拿到徐春緞的全部交易資料,自訴人有拿類似「證物二」的表格給伊看,她一直希望拿到徐春緞的交易資料,所以她拿「證物二」資料給伊看,證明她與被告有交易糾紛需要徐春緞的交易資料,自訴人也有給伊看過四分之三是表格,四分之一是小字的文件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120 頁至第128 頁), 而依「證物二」及「流水帳」觀之,「證物二」表格係自91年5 月間起開始記載,而「流水帳」則係自91年7 月間起記載,且二者記載之內容經相互勾稽均相符合,且與自訴人所提銀行存摺、取款憑條等資金往來之金額相符 (詳後述), 又「證物二」、「流水帳」記載交易之時間長達近一年,且交易資料相互勾稽均相符合,應無可能係臨訟杜撰,參以證人戊○○證稱:曾於92年間陪同自訴人在李盛賢律師事務所與被告對帳,當時對帳的基礎就是有一個表格,底下有買賣股票明細,就是像「證物二」及「流水帳」的形式,但表格的內容伊不清楚,被告雖沒有親口說同意以該文件對帳,但有坐下來談,伊有聽自訴人說被告有盜賣股票,伊就問被告有無對賭行為?被告說有,在對帳當時被告並沒有對表格的真正提出質疑,但是對於內容有不同的意見等語 (見本院卷㈢第181 頁至第187 頁)。 證人庚○○證稱:曾見過被告很多次,第一次在平鎮市公所樓上時,被告有向自訴人道歉請自訴人原諒她,自訴人不願意,被告的父親也有下跪請求自訴人原諒被告,第二次在調解委員會時,因為涉及帳務金錢問題,可能構成詐欺,所以調解委員會的委員就沒有調解,第三次在李律師事務所,在談股票買賣的事情,是以「證物二」及「流水帳」做對帳基礎,被告並沒有對表格真正提出質疑,只對內容提出質疑,對帳結果差了一百多萬元,被告的父親說要賠償十萬元等語 (見本院卷㈢第187 頁起至第195 頁)。 證人戊○○、庚○○均證述被告與自訴人在李盛賢律師事務所對帳時均係以「證物二」及「流水帳」為對帳基礎,並無對該二份文件之真正提出質疑等情,則自訴人主張「證物二」、「流水帳」係被告於交易後所製作並交付之事實,應屬實情而可採信。又自訴人主張被告原來所交付之「證物二」表格,92年5 月12日其前往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要求被告對帳時已遭被告取走,其後伊請證人丁○○在被告辦公室桌上之電腦列印同一「證物二」表格等情,雖證人丁○○否認除交付徐春緞帳戶交易明細外,有另列印其他資料交付云云,而證人己○○亦證稱沒有看到,也沒有列印給她云云,然證人己○○、丁○○均係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職員,對於渠等將非屬自訴人名義之徐春緞帳戶交易明細列印交付自訴人,已有違反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因此渠等於作證時或以沒看到、不確定有無在場、我沒有給她,我不能給她,我對電腦不是很強,所以不瞭解等語而為虛答,然以證人丁○○既證稱,其有依證人己○○之指示,依自訴人所帶來之「證物二」表格點選徐春緞帳戶之交易資料,並列印交易查詢明細表給自訴人等語,則丁○○在列印交易查詢明細表當時,該「證物二」自係存在。且依自訴人所提「證物一」之交易查詢明細表 (本院卷㈠第10頁至第35頁), 其係依股票類別所分別查詢之資料,此與一般對帳單係以一定期間內之股票交易為區別而列印,已有不同,又該交易查詢明細表之股票類別與「證物二」表格內曾經交易過之股票類別相符,因此若非證券公司內部人員指示點選列印,一般人自無可能取得上開交易資料,因之證人己○○、丁○○關於除列印「證物一」之交易查詢明細外,並無再列印其他資料交付予自訴人云云,尚不足採信。綜上事證,自訴人主張「證物二」及「流水帳」係被告於交易後所製作並交付等情,應可採信,被告辯稱上開文件資料非其所製作云云,並無可採。又自訴人所提「期貨交易明細表」 (見本院卷㈢第168 頁), 被告雖否認為其所製作,惟審視該明細表係依交易日期及當日之期貨指數而製作,並有「流水帳」註明「 (11/5林老師入金期貨戶$145,462-$60,300=$85162)、 (11/7林老師入金期貨戶$33,193+$85,162(前期結餘保證金)=118,355( 留 倉結餘保證金)」 等記載,而關於11/5入金期貨戶之金額145,462 元、11/7入期貨金期貨戶33,193元與「流水帳」上之記載相符 (本院卷㈠第49頁),因之自訴人指該「期貨交易明細表」亦係被告製作交付以供對帳使用等語,應可採信,則「證物二」、「流水帳」及「期貨交易明細表」既係被告所製作,且為證明被告有無詐欺犯行所需,自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丙○○對於其為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營業員及自訴人甲○○利用其母徐春緞在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33848- 9帳戶買賣上市股票及與自訴人合資投資期貨等情均不否認,惟矢口否認有自訴人所指詐欺、偽造文書犯行,辯稱:自訴人本身在伊公司有開立交易帳戶,該帳戶係供其與戊○○合夥買賣股票使用,之後自訴人因不願意讓戊○○知道其買賣什麼股票,所以跟伊借帳戶,要跟伊合夥買賣股票,因伊為營業員沒有帳戶,所以伊提供伊母徐春緞帳戶,伊與自訴人間有兩種關係,一為伊與自訴人合夥買賣股票,另一為自訴人借伊母親帳戶買賣股票。伊與自訴人於交易完成或是收盤後均會記帳,伊也會打電話與自訴人對帳,伊本身也有做帳,每日收盤後伊就直接記載在報表裡面,當伊做完手稿後,回家會用電腦製作書面資料,伊不知自訴人二年後會不認帳,報表做完看過後就丟掉,不會想要留下來,如果伊知道自訴人之後會告伊,伊就會把全部資料都留下來。又伊並沒有交付自訴人「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不知自訴人自何處取得該申請書,且該申請書係公司承辦人簽章後當面交投資人簽收,自訴人所提出之申請書其上並無承辦人簽章,也無投資人簽章。自訴人有委託伊做期貨買賣,自91年7 月31日起,伊是以電話下給乙○○小姐,乙○○幫伊做買賣,因為伊沒有期貨執照,在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也沒有期貨帳戶,伊沒有幫自訴人做期貨,一開始是自訴人自己做期貨,後來伊與自訴人合夥做,伊有跟自訴人說在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沒有期貨帳戶,必須下給乙○○,當時期貨保證金一口是12萬元,因自訴人找伊合夥,所以一人出一半的保證金,因伊在乙○○那裡有保證金,所以自訴人一開始是先用伊的錢去下期貨,但盈虧是二人均分,自訴人加入投顧公司後,伊就跟自訴人說要付保證金才要讓她繼續下期貨,所以自訴人才會匯
6 萬元保證金,自訴人於91年8 月2 日、8 月5 日各匯6 萬元保證金,因伊期貨是下給乙○○,不知乙○○是下到那裡,只知道是在南部,因乙○○下的點有二、三個,都是在南部,而一個點是建華證券屏東分公司,當時伊有找乙○○,而乙○○也說她可能下的點是建華證券屏東分公司,所以伊一開始才會說期貨是下到建華證券屏東分公司等語。
三、自訴人提起自訴主張其自91年5 月間起,委託被告以其母徐春緞33848-9 帳戶代為買賣股票,每次交易完成後,被告均會製作「證物二」及「流水帳」交付伊供對帳使用,詎92年
4 月間,自訴人發覺帳目有異,經自訴人於92年5 月12日前往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要求該公司職員己○○、丁○○提供徐春緞帳戶內如「證物二」所記載股票名稱之「交易查詢明細表」,經核對後發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多筆股票,在「證物二」上有交易明細之記載,但在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徐春緞帳戶交易查詢明細表上卻無該筆交易存在,且有附表一所示之多筆股票,被告雖有依伊指示買進,但其後竟自行賣出等情,除據證人即自訴人甲○○證述在卷 (見本院卷四95年
9 月7 日審判筆錄第6 頁至第15頁)外 ,並有自訴人所提被告所製作供對帳使用之「證物二」、「流水帳」、富邦證券徐春緞帳戶自91年5 月1 日起至92年6 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表 (本院卷一第10頁至第35頁,即自訴狀之證物一)、 劉玉梅臺灣銀行15816-5 帳戶存摺影本 (本院卷二第60頁至第61頁)、 林志慧富邦銀行38826-5 帳戶存摺影本 (本院卷二第
62 頁 至第63頁)、 甲○○世華銀行000000-0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二第64頁至第66頁)、 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影本 (本院卷二第67頁至69頁)、 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2384-6 帳戶存摺影本 (本院卷二第70頁至第72頁、第79頁至第83頁)、 陳徵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6135-8 帳戶存摺影本 (本院卷二第73頁至第78頁、第84頁至第85頁)、 劉玉梅世華銀行000000-0帳戶存摺影本 (本院卷二第86頁至第87頁)、 世華銀行存款取款憑條 (本院卷二第90頁至第98頁)、 富邦商業銀行甲0000000-0 帳戶客戶存提款記錄單 (本院卷二第101 頁至第105 貢)等 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林志慧000000000000帳戶91年7 月30日金額66,315元取款憑條影本 (本院卷三第140 頁、第141 頁)等 在卷可稽,依上開「證物二」平倉明細、當沖明細表格乃係就91年5 月間起至5月6 日止所有進出股票之日期、類別、成交股數、餘額股數、單價、手續費、資券金額、盈虧、應收金額、應付金額等項目逐日記載其平倉明細及當沖明細。而「流水帳」記載之內容,則是依「證物二」股票交易內容而記載帳上資金之應收、應付及餘額明細,且「流水帳」係依交易日期逐日記載,其每一交易日係以前一交易日之帳上餘額為基礎而扣減或累加計算當日交易之應收、應付款及餘額,每一交易日前後記載之金額環環相扣,且每一記載之內容經與「證物二」所載股票交易明細相互勾稽亦均符合,足見被告確係於每一交易日依自訴人所指示之股票名稱、買進或賣出、每股單價、股數,向自訴人回報已成交並製作「證物二」表格,並以「證物二」之記載內容憑以製作「流水帳」向自訴人收取或支付款項無訛。又查上揭自訴人所指訴附表二被告未依其指示實際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亞旭等多筆股票,卻仍於「證物二」表格上記載有該亞旭等股票交易之事實,亦經本院核對徐春緞33848-9 帳戶自91年5 月1 日起至92年6 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表確無該等交易紀錄屬實,足徵被告確有自訴人上揭指訴之事實,其未實際向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下單買賣,確仍製作「證物二」表格及「流水帳」交付自訴人,使自訴人陷於錯誤而為金錢之給付,其為求自己不法之利益而與自訴人「對賭」之意圖,至為明確。
四、被告辯稱依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徐春緞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並無自訴人所指上揭有指示但末實際成交之紀錄存在,且自訴人並未提出其有「指示」被告買賣上揭股票之證據,其指訴並不實在云云。查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徐春緞帳戶之交易明細表確無自訴人所指附表二等股票之交易紀錄,已經本院核對無訛,已如前述,惟交易當時自訴人均係以口頭或電話聯絡方式委託被告買賣股票,現已無法提出有指示被告為上開股票買賣之證明等情,雖據自訴人陳述在卷,然查「證物二」表格及「流水帳」係被告於每一交易日完成後所製作,憑以與自訴人對帳之用,已據證人即自訴人甲○○證述在卷,又上揭自訴人所指附表二被告未實際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股票,在「證物二」表格上均有記載,甚而「流水帳」亦有記載該交易日自訴人應收、應付及餘額款項,如謂自訴人無「指示」被告為上揭股票之交易買賣,被告豈會於「證物二」表格及「流水帳」為上述之記載?又如自訴人無指示被告為上揭股票之交易買賣,自訴人又豈會於被告交付「證物二」表格及「流水帳」後,依其記載之內容為交付現金或匯撥款項之行為?足徵自訴人確有「指示」被告買賣上揭股票甚明,被告徒以上開徐春緞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並無自訴人所指附表二股票之交易紀錄存在,即辯稱自訴人無上開指示云云,並無可採。
五、被告辯稱自訴人先後僅匯款1,861,503 元予被告,並非如自訴人所稱之2,776,438 元,而被告賣出股票後已先後匯款1,837,960 元予自訴人,亦非如自訴人所稱僅收受1,335,689元,並提出徐春緞世華銀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匯款單據、交易明細表、支票存款送款單及存摺類存款存入存根等為證 (本院卷一第112 頁至第180 頁)。 然查,自訴人交付款項予被告之方式有二,其一係以匯款直接匯入被告指定之徐春緞世華銀行帳戶,其二係以現金或以取款憑條提領現金之方式交付被告等情,已據自訴人陳述在卷,而被告所稱未收到之金額,即: ⑴91年5 月1 日157,732 元,⑵91年7 月30日66,315元,⑶91年10月2 日21,731元,⑷91年10月11日100,000 元,⑸91年11月12日110,000 元,⑹92年
1 月28日166,185 元、18,000元、2,000 元、22,520元、24,246 元 ,⑺92年4 月29日167,900 元、1,958 元等,其中⑴157,732 元自訴人陳稱係交付被告現金,並稱如果被告沒有收到的話就不會在91年6 月17日繼續幫其買其他股票等語,而觀之「證物二」表格上所記載之計算式: 「2330+0000-000-000=3278結餘:000000-00000+3278=77901 」 (按157,732元係以每股43.6元融券賣出亞旭4000股應收之金額,155,
109 元係以每股44元融券回補亞旭4000股應付金額), 如被告未收受157,732 元,豈會繼續受託融券回補亞旭4000股之交易記載並為「流水帳」應收應付款之計算?顯見被告既有上述之計算,則自訴人稱其以現金方式交付被告等情,應屬實情,而可採信。又⑵66,315元,自訴人稱係在被告公司二樓銀行櫃台,係由林志慧富邦銀行帳戶以取款憑條交付,並有林志慧上開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 (本院卷二第63頁)及被告不爭執為其所填寫之富邦銀行取款憑條影本一份 (本院卷三第141 頁)可 稽,堪認被告確有收受上開金額無訛。⑶21,731元,自訴人陳稱係以現金交付被告,無法提出證明等語。然依「流水帳」上確記載「10/1餘額$-21,731+$21,731
(林老師10/2存入21,731)=10/2尚餘$0」,足證被告確有收受上開金額之交付。⑷100,000 元,自訴人陳稱其係以現金交付被告等語。依「流水帳」帳上亦記載「10/9餘額$15,23
0 -$95,520( 前述)=10/11 餘額$-80,290;10/11存入$100,000;10/11尚餘$19,710 」,亦徵被告確有收受上開金額之交付。⑸110,000 元,流水帳上亦記載「11/12 林老師存入$110,000」 (流水帳上另有10/14 林存入$231,329,10/18 林存入$85,000+$70,000=$155,000) ,亦足認被告確有收受上開金額。⑹92年1 月28日之166,185 元、18,000元、2,000元、22,520元、24,246元等5 筆款項,自訴人陳稱166,185元及18,000元係被告向其所借款,其中166,185 元係以其世華銀行帳戶取款憑條交付被告,由被告自行提款或轉帳,而18,000元係以其遠東銀行帳戶轉帳,2,000 元係以現金借給被告,22,520元係由其世華銀行轉帳,而24,262元係其與被告共同操作股票,被告給付給伊之餘款,此於共同操作帳冊有記載等語,並有上開自訴人所提存摺影本及取款憑條影本可稽 (本院卷二第80、81、82、95、96頁), 亦堪認屬實。
⑺92年4 月29日之167,900 元、1,958 元,自訴人陳稱:92年4 月29日因伊要與被告終止合資股票關係,要求被告回補其與被告二人在92年4 月7 日融券賣出之光寶科股票,被告告知該筆交易成本為167,900 元,每人可獲利1,958 元,伊認為167,900 元及1,958 元係伊應得之錢,要求被告給伊,但被告沒有給,被告告知伊要付台積電、英群、台聚、明電、明電等共五筆股票之融資追繳金額含利息共147,142 元,扣除91年10月14日自訴人已償還之28,671元後,被告告知應再付118,471 元,即以167,900 元扣除147,142 元加1,958元加28,671元,尚有餘額51,387元,被告即將上開金額分為二筆,一筆29,843匯入伊富邦銀行帳戶,另一筆21,544元匯入其母親劉玉梅世華銀行帳戶內,被告並交付5 張融資追繳收據影本等情,有上開劉玉梅世華銀行存摺明細影本 (本院卷二第87頁), 及甲○○富邦銀行帳戶客戶存提記錄單 (本院卷二第102 頁)可 稽,足認自訴人所指其與被告合資買賣股票部分確有167,900 元及1,958 元之金額分配,而被告亦確有交付自訴人5 張融資追繳收據 (即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之 事實。綜上所述,自訴人交付被告之金額,被告均有如數收受,被告徒以其所使用之徐春緞銀行帳戶內並無被告以現金或取款憑條所交付之部分款項,即否認有收受上開各筆金額之辯解,並無可採。
六、被告雖否認有交付自訴人前述台積電、英群、台聚、明電、明電等股票之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5 張,辯稱伊並不知自訴人為何會有該申請書,伊未交付自訴人云云。然查,上開5張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係被告所交付等情,除據證人即自訴人甲○○證述在卷外,並有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影本5 張附卷可憑 (本院卷一第99頁), 而上開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係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內部之報表文件,常人自是無法取得空白之申請書而加以偽造,且觀之上開申請書上記載之帳號、股票名稱、起息日等內容,如非對於該交易內容熟悉之人,應無法詳予填載列印,又觀之「流水帳」 (本院卷一第51頁) 上亦明確記載「92年4 月29日總共償還融資+ 利息金額147,142 元,因為91年10月14日已償還28,671元,所以92年
4 月29日付出之金額為$147,142-$28,671=$118,471 」,足證該5 張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影本確為被告所製作並交付自訴人無訛。被告雖另辯稱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必須由承辦人簽章,且必須由客戶親收簽章,而自訴人所提出之申請書5張其上並無承辦人及客戶之簽章云云。然查,被告係交付上開申請書之影本予自訴人,已據自訴人陳述在卷,且自訴人委託被告買賣股票所使用之帳戶係被告之母徐春緞帳戶,倘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確有追繳融資保證金之必要,自係向帳戶之使用人徐春緞為之,並不會通知自訴人及請自訴人在該申請書上簽名確認,又該申請書縱依證券公司內部規定須有承辦人簽章始為完整之記載,然此項公司內部之規定,豈能苛責非證券公司內部職員之自訴人應知悉,因之,被告提出該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影本5 張交付自訴人時,自足使自訴人陷於錯誤,誤以為其確應繳納該申請書上所載之金額,並為給付致受損害,被告空言否認無交付云云,並無足採。再經本院函請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查明上開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5 張是否為該公司所製作?經該公司函復非該公司所製作,而上開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上所蓋用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信用交易帳戶專用章」,係於委請廠商印製時即已套印上去,並非事後再蓋印上去,且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上除了信用交易專用章外,還有簽辦章、客戶章,且在申請書上也有櫃號及流水號,是一式兩聯的申請書,一聯交給客戶,一聯由公司留存等情,有該公司95年8 月11日(95)富證管發字第6105號函一份在卷可稽 (本院卷四第110 頁),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 (本院卷四), 綜上事證,被告為詐取自訴人金錢而偽造該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並予交付行使之事實,亦屬明確。
七、被告對於其有與自訴人共同投資期貨之事實,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自訴人所交付之期貨保證金,辯稱伊本身並無期貨交易員執照,伊在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並無期貨交易帳戶,伊以往均係委由乙○○操作期貨買賣,乙○○均係下單在南部之券商,而建華證券屏東分公司即是乙○○下單之券商之一,因此伊之前才會說是下單到建華證券屏東分公司,又伊僅於91年8 月3 日、91年8 月5 日各收到自訴人所交付之期貨保證金各60,000元云云。經查,自訴人分別於91年7 月26日交付60,000元、8 月21日交付60,000元、11月1日交付45,100元、11月5 日交付145,462 元、11月7 日交付33,193元,合計交付343,75 5元予被告供期貨投資之用,除據自訴人陳述明確外,並有記載資金往來明細之「流水帳」可稽 (本院卷一第48、49頁), 被告雖不否認有與自訴人合資期貨買賣,然被告對於其究在何處下單買賣期貨,始則供稱係在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 (本院卷一第72頁), 嗣又改稱係下到建華證券屏東分公司 (本院卷一第72頁), 繼又陳稱係下到乙○○ (本院卷四第9 頁,被告既供稱其以往均係下單委請乙○○投資期貨,然其對於乙○○究在何券商下單買賣期貨竟不知悉,顯違常情,且被告先後供述不一,已屬狡辯,又被告雖提出其有匯款予乙○○之匯款單及帳號「886南部」之交易明細為證,以證明其確有委由乙○○下單投資期貨,然查,被告匯款予乙○○,其匯款之目的為何並無可知,僅以匯款單並不足證明其係為期貨交易而匯款予乙○○,且該匯款之日期與自訴人交付上開金錢予被告之時間亦無一相符,又被告所提出之帳號「886 南部」之交易明細,並無任何足以顯示係公司所出具之交易明細記載,該交易明細究係何人所製作,無法知悉,亦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依其與自訴人之合夥投資期貨約定而為下單買賣之事實,又被告辯稱關於合夥期貨交易其本身有作帳,然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均未提出其所稱之帳冊供本院審酌,則被告辯稱其確實有下單買賣期貨云云,不足採信。
八、按刑法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又「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自訴人委由被告以其母親徐春緞在富邦證券中壢分公司所開設之帳戶買賣股票,依當事人之內部關係而言,被告固負有依自訴人指示而為股票之買賣,並負保管之責,然就外部關係而言,該買賣既係利用徐春緞之帳戶進出,自外觀而言,係徐春緞買賣股票,又徐春緞上開帳戶除供自訴人使用外,被告及徐春緞本人亦有使用該帳戶,已據被告自承在卷,則被告縱有依自訴人之指示而買進股票,然其交易之名義人既為徐春緞,則被告應係以「自己」之意思而持有上開股票,縱被告嗣後未經自訴人之指示而擅行賣出,亦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又被告雖將該股票「擅行」賣出,然其與自訴人間之交易「流水帳」上仍有該股票存在,自訴人並無因此而使其財產或利益受損害,亦無背信罪之成立。且查現今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股票之買賣,其股票均係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保管 (下稱集保公司), 買賣雙方所交易之客體僅係對於集保公司請求交付股票之權利,此項無形之權利,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自不得為侵占之客體。因之,自訴人指稱附表一所示之股票被告雖有依其指示而為買進,然嗣後擅行賣出應成立侵占罪云云,尚有誤會。又附表二所示之股票交易,被告並未實際向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下單買進,惟卻仍向自訴人回報已成交,並製作「證物二」表格及「流水帳」交付自訴人,使自訴人陷於錯誤以為已成交,並依被告之指示而為附表二所示金額之給付完成交割 (其中附表二編號11、
26、51、55、59、62、78、80之當日沖銷買賣,自訴人係獲利,並無財產上之給付,不成立詐欺取財罪), 被告自係基於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使自訴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致受損害,應成立詐欺取財罪,雖被告將上開虛擬買進之股票嗣後有為「賣出」之行為,並於「證物二」表格及「流水帳」為買賣相抵之記載,然此並無解於被告已成立之詐欺犯行。
九、被告交付其所偽造之「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予自訴人,使自訴人陷於錯誤而給付147,142 元。又被告未實際下單買賣而向自訴人詐稱有下單買賣,向自訴人詐取期貨交易款343,
755 元,已如前述,而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被告雖有依自訴人之指示買進後「擅行」賣出或虛擬買進之情,然經以「證物二」表格、「流水帳」及自訴人所提80點犯罪事實表逐筆逐項勾稽核對,確有如「證物二」及「流水帳」所示之買賣相抵情形,換言之,被告未實際下單買賣而向自訴人回報成交而為虛擬交易,使自訴人陷於錯誤給付金錢辦理交割之詐欺犯行,雖其犯後於「證物二」、「流水帳」有為買賣相抵之對帳記載,然此係被告詐欺犯後之行為,與其已成立之詐欺犯行不生影響。又被告與自訴人「對賭」之實際犯罪所得究為若干?及自訴人究尚有若干股票仍在徐春緞帳戶,因與被告犯罪之成立並無關聯,爰不一一論載,併予敘明。
、綜上事證,被告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均於95年07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為比較;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則為同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關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35條,乃刑之重輕之法定次序與標準,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35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係採「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既曰法律,自較刑之範圍為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如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9 條之3規定之情形),應依其規定;或事關執行之緩刑之宣告,或犯罪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自首在刑法施行後之自首部分,或程序之規定(程序從新,如刑法第40 條 沒收宣告之程序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外;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罰金與死刑是否併予執行、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之最高刑期之限制等之修正,事涉行為人易刑折算標準金額之多寡與期限之長短及定執行刑時能否就罰金刑併予執行或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最高度之限制,亦均屬所應比較適用之法律之範圍。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並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2 項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之範圍,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亦屬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比較適用之法律;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05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4年上字第5292號、27年上字第2615號、29年上字第525 號判例參照)。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法定罰金刑部分,由原定貨幣單位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即銀元10000 元,折算為新台幣30000 元),經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規定,修正貨幣單位為新台幣,並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亦即修正為新台幣30000 元以下罰金;而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由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為銀元1 元(折算為新台幣3 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修正為新台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又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及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94年1 月7 日修正刪除,並於94年
2 月2 日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而此修正已影響行為人之實質刑罰法律效果,自屬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對於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之狀況加以適用,經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係證券營業員,其受託買賣股票,原應誠實履行其與自訴人間之契約,詎竟基於不法之意圖,未實際下單交易而與自訴人對賭,甚且為詐取自訴人金錢而利用職務上機會,偽造富邦證券公司「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交付自訴人,又向自訴人謊稱合資投資期貨交易卻未實際下單買賣,而向自訴人詐取期貨保證金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仍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偽造上開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5 紙後,僅交付影本予自訴人,則原本應仍為被告所持有,既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蓉法 官 陳心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珈慧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論罪法條之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日期 │股票名稱 │單價 │買賣別 │成交股數 │├──┼─────┼───────┼───┼─────┼──────┤│1 │91.7.26 │台聚 │13.85 │資買 │10000 │├──┼─────┼───────┼───┼─────┼──────┤│2 │91.8.13 │華碩 │92.5 │資買 │2000 │├──┼─────┼───────┼───┼─────┼──────┤│3 │91.8.15 │華映 │18.6 │資買 │6000 │├──┼─────┼───────┼───┼─────┼──────┤│4 │91.8.26 │金寶 │22.9 │資買 │6000 │├──┼─────┼───────┼───┼─────┼──────┤│5 │91.8.27 │華映 │18.0 │資買 │6000 │├──┼─────┼───────┼───┼─────┼──────┤│6 │91.9.3 │億光 │33.9 │資買 │6000 │├──┼─────┼───────┼───┼─────┼──────┤│7 │91.9.4 │明電 │56.5 │資買 │6000 │├──┼─────┼───────┼───┼─────┼──────┤│8 │91.9.11 │超豐 │37.2 │資買 │6000 │├──┼─────┼───────┼───┼─────┼──────┤│9 │91.10.9 │致伸 │10.7 │資買 │6000 │├──┼─────┼───────┼───┼─────┼──────┤│10 │91.10.16 │金寶 │19.9 │資買 │6000 │├──┼─────┼───────┼───┼─────┼──────┤│11 │91.11.12 │聯成 │12.5 │資買 │10000 │├──┼─────┼───────┼───┼─────┼──────┤│12 │91.8.27 │英群 │27.3 │資買 │6000 │└──┴─────┴───────┴───┴─────┴──────┘附表二:
┌──┬─────┬───────┬───┬─────┬──────┬─────┐│編號│日期 │股票名稱 │單價 │買賣別 │成交股數 │成交金額 │├──┼─────┼───────┼───┼─────┼──────┼─────┤│1 │91.5.1 │亞旭 │43.65 │券賣 │4000 │157732 │├──┼─────┼───────┼───┼─────┼──────┼─────┤│2 │不詳 │台積電 │68.5 │資買 │3000 │82493 │├──┼─────┼───────┼───┼─────┼──────┼─────┤│3 │91.6.17 │宏碁 │40.1 │資買 │5000 │80486 │├──┼─────┼───────┼───┼─────┼──────┼─────┤│4 │91.7.22 │華邦電 │22.1 │資買 │5000 │44357 │├──┼─────┼───────┼───┼─────┼──────┼─────┤│5 │91.7.22 │台積電 │60.0 │資買 │2000 │120171 │├──┼─────┼───────┼───┼─────┼──────┼─────┤│6 │91.7.22 │明電 │59.5 │資買 │5000 │118420 │├──┼─────┼───────┼───┼─────┼──────┼─────┤│7 │91.7.24 │致福 │19.7 │資買 │10000 │79081 │├──┼─────┼───────┼───┼─────┼──────┼─────┤│8 │91.7.26 │明電 │56.0 │資買 │6000 │134879 │├──┼─────┼───────┼───┼─────┼──────┼─────┤│9 │91.7.31 │億光 │34.4 │資買 │10000 │138384 │├──┼─────┼───────┼───┼─────┼──────┼─────┤│10 │91.8.1 │交銀金 │19.1 │資買 │6000 │46003 │├──┼─────┼───────┼───┼─────┼──────┼─────┤│11 │91.8.2 │明電 │ │當沖 │2000 │1301獲利 │├──┼─────┼───────┼───┼─────┼──────┼─────┤│12 │91.8.2 │明電 │59.0 │資買 │6000 │23648 │├──┼─────┼───────┼───┼─────┼──────┼─────┤│13 │91.8.6 │致福 │18.2 │資買 │10000 │73059 │├──┼─────┼───────┼───┼─────┼──────┼─────┤│14 │91.8.6 │明電 │56.5 │資買 │6000 │136083 │├──┼─────┼───────┼───┼─────┼──────┼─────┤│15 │91.8.12 │華碩 │95.0 │資買 │2000 │76271 │├──┼─────┼───────┼───┼─────┼──────┼─────┤│16 │91.8.14 │仁寶 │33.0 │資買 │6000 │79782 │├──┼─────┼───────┼───┼─────┼──────┼─────┤│17 │91.8.19 │神達 │15.4 │資買 │6000 │37092 │├──┼─────┼───────┼───┼─────┼──────┼─────┤│18 │91.8.19 │聯強 │47.2 │資買 │6000 │113684 │├──┼─────┼───────┼───┼─────┼──────┼─────┤│19 │91.8.27 │明電 │62.5 │資買 │6000 │150534 │├──┼─────┼───────┼───┼─────┼──────┼─────┤│20 │91.8.27 │亞旭 │40.5 │資買 │6000 │97546 │├──┼─────┼───────┼───┼─────┼──────┼─────┤│21 │91.9.3 │明電 │57.0 │資買 │6000 │137287 │├──┼─────┼───────┼───┼─────┼──────┼─────┤│22 │91.9.3 │亞旭 │38.5 │資買 │6000 │92729 │├──┼─────┼───────┼───┼─────┼──────┼─────┤│23 │91.9.3 │微星 │92.5 │資買 │2000 │74267 │├──┼─────┼───────┼───┼─────┼──────┼─────┤│24 │91.9.4 │昆盈 │42.8 │資買 │6000 │103086 │├──┼─────┼───────┼───┼─────┼──────┼─────┤│25 │91.9.4 │亞旭 │38.2 │資買 │6000 │92007 │├──┼─────┼───────┼───┼─────┼──────┼─────┤│26 │91.9.4 │微星 │ │當沖 │2000 │2906獲利 │├──┼─────┼───────┼───┼─────┼──────┼─────┤│27 │91.9.4 │金寶 │ │當沖 │6000 │161 │├──┼─────┼───────┼───┼─────┼──────┼─────┤│28 │91.9.5 │華映 │14.2 │資賣 │12000 │80214 │├──┼─────┼───────┼───┼─────┼──────┼─────┤│29 │91.9.5 │亞旭 │39.0 │資買 │6000 │93933 │├──┼─────┼───────┼───┼─────┼──────┼─────┤│30 │91.9.9 │億光 │32.7 │資買 │6000 │78760 │├──┼─────┼───────┼───┼─────┼──────┼─────┤│31 │91.9.9 │聯強 │ │當沖 │6000 │2763 │├──┼─────┼───────┼───┼─────┼──────┼─────┤│32 │91.9.9 │華邦電 │ │當沖 │6000 │1869 │├──┼─────┼───────┼───┼─────┼──────┼─────┤│33 │91.9.10 │華映 │13.95 │資買 │6000 │33599 │├──┼─────┼───────┼───┼─────┼──────┼─────┤│34 │91.9.10 │微星 │87.0 │當沖 │2000 │4956 │├──┼─────┼───────┼───┼─────┼──────┼─────┤│35 │91.9.10 │友達 │24.2 │券賣 │6000 │131243 │├──┼─────┼───────┼───┼─────┼──────┼─────┤│36 │91.9.11 │金寶 │23.2 │資買 │6000 │55878 │├──┼─────┼───────┼───┼─────┼──────┼─────┤│37 │91.9.11 │友訊 │38.0 │資買 │6000 │91525 │├──┼─────┼───────┼───┼─────┼──────┼─────┤│38 │91.9.11 │亞旭 │ │當沖 │6000 │1404 獲利 │├──┼─────┼───────┼───┼─────┼──────┼─────┤│39 │91.9.16 │勝華 │26.8 │資買 │6000 │65029 │├──┼─────┼───────┼───┼─────┼──────┼─────┤│40 │91.9.19 │華通 │29.7 │券賣 │6000 │160380 │├──┼─────┼───────┼───┼─────┼──────┼─────┤│41 │91.9.24 │微星 │85.5 │資買 │1000 │34322 │├──┼─────┼───────┼───┼─────┼──────┼─────┤│42 │91.9.24 │大騰 │29.3 │現買 │1000 │29342 │├──┼─────┼───────┼───┼─────┼──────┼─────┤│43 │91.9.25 │台苯 │22.3 │券賣 │6000 │120500 │├──┼─────┼───────┼───┼─────┼──────┼─────┤│44 │91.9.26 │台積電 │43.0 │資買 │6000 │103568 │├──┼─────┼───────┼───┼─────┼──────┼─────┤│45 │91.9.26 │南亞科 │ │當沖 │6000 │723 │├──┼─────┼───────┼───┼─────┼──────┼─────┤│46 │91.9.26 │明電 │ │當沖 │6000 │7658 │├──┼─────┼───────┼───┼─────┼──────┼─────┤│47 │91.9.27 │金寶 │19.8 │資買 │6000 │47689 │├──┼─────┼───────┼───┼─────┼──────┼─────┤│48 │91.9.27 │明電 │ │當沖 │6000 │4619 │├──┼─────┼───────┼───┼─────┼──────┼─────┤│49 │91.10.1 │金寶 │19.3 │資買 │6000 │46485 │├──┼─────┼───────┼───┼─────┼──────┼─────┤│50 │91.10.1 │微星 │80.0 │資買 │1000 │32114 │├──┼─────┼───────┼───┼─────┼──────┼─────┤│51 │91.10.2 │源興 │ │當沖 │6000 │2683獲利 │├──┼─────┼───────┼───┼─────┼──────┼─────┤│52 │91.10.8 │微星 │68.0 │資買 │2000 │54594 │├──┼─────┼───────┼───┼─────┼──────┼─────┤│53 │91.10.7 │大騰 │19.6 │現買 │1000 │29342 │├──┼─────┼───────┼───┼─────┼──────┼─────┤│54 │91.10.8 │大騰 │ │當沖 │2000 │222 │├──┼─────┼───────┼───┼─────┼──────┼─────┤│55 │91.10.11 │錸德 │ │當沖 │6000 │417獲利 │├──┼─────┼───────┼───┼─────┼──────┼─────┤│56 │91.10.11 │旭麗 │35.3 │資買 │6000 │85022 │├──┼─────┼───────┼───┼─────┼──────┼─────┤│57 │91.10.14 │華碩 │66.0 │券賣 │2000 │119384 │├──┼─────┼───────┼───┼─────┼──────┼─────┤│58 │91.10.14 │台積電 │37.6 │券賣 │6000 │204038 │├──┼─────┼───────┼───┼─────┼──────┼─────┤│59 │91.10.14 │致伸 │ │當沖 │6000 │250獲利 │├──┼─────┼───────┼───┼─────┼──────┼─────┤│60 │91.10.16 │華碩 │ │當沖 │2000 │4854 │├──┼─────┼───────┼───┼─────┼──────┼─────┤│61 │91.10.16 │金寶 │ │當沖 │6000 │1893 │├──┼─────┼───────┼───┼─────┼──────┼─────┤│62 │91.10.21 │宏碁 │ │當沖 │5000 │3064獲利 │├──┼─────┼───────┼───┼─────┼──────┼─────┤│63 │91.10.21 │瑞軒 │35.8 │資買 │5000 │71855 │├──┼─────┼───────┼───┼─────┼──────┼─────┤│64 │91.10.21 │金寶 │ │當沖 │12000 │1460 │├──┼─────┼───────┼───┼─────┼──────┼─────┤│65 │91.10.22 │綠點 │72.0 │現買 │1000 │72103 │├──┼─────┼───────┼───┼─────┼──────┼─────┤│66 │91.10.22 │聯強 │51.0 │資買 │3000 │61418 │├──┼─────┼───────┼───┼─────┼──────┼─────┤│67 │91.10.22 │聯強 │51.0 │資買 │3000 │61418 │├──┼─────┼───────┼───┼─────┼──────┼─────┤│68 │91.10.22 │明電 │47.7 │資買 │6000 │114888 │├──┼─────┼───────┼───┼─────┼──────┼─────┤│69 │91.10.22 │明電 │46.5 │資買 │6000 │111998 │├──┼─────┼───────┼───┼─────┼──────┼─────┤│70 │91.10.22 │台積電 │44.6 │資買 │6000 │107421 │├──┼─────┼───────┼───┼─────┼──────┼─────┤│71 │91.10.22 │華映 │13.0 │資買 │6000 │31311 │├──┼─────┼───────┼───┼─────┼──────┼─────┤│72 │91.10.25 │大霸電 │22.2 │資買 │3000 │46715 │├──┼─────┼───────┼───┼─────┼──────┼─────┤│73 │91.10.25 │大霸電 │22.2 │資買 │2000 │31238 │├──┼─────┼───────┼───┼─────┼──────┼─────┤│74 │91.10.30 │超豐 │31.0 │資買 │2000 │24888 │├──┼─────┼───────┼───┼─────┼──────┼─────┤│75 │91.10.30 │明電 │48.8 │資買 │2000 │39179 │├──┼─────┼───────┼───┼─────┼──────┼─────┤│76 │91.11.8 │聯成 │12.9 │資買 │10000 │51784 │├──┼─────┼───────┼───┼─────┼──────┼─────┤│77 │91.11.14 │堤維西 │54.5 │資買 │2000 │43755 │├──┼─────┼───────┼───┼─────┼──────┼─────┤│78 │91.11.25 │台聚 │ │當沖 │10000 │323獲利 │├──┼─────┼───────┼───┼─────┼──────┼─────┤│79 │91.11.25 │聯成 │12.65 │資買 │10000 │50780 │├──┼─────┼───────┼───┼─────┼──────┼─────┤│80 │91.12.13 │宏碁 │ │當沖 │5000 │1480獲利 │├──┼─────┼───────┼───┼─────┼──────┼─────┤│81 │91.12.13 │日月光 │20.9 │券賣 │3000 │56707 │├──┼─────┼───────┼───┼─────┼──────┼─────┤│82 │92.1.14 │國喬 │18.7 │現買 │5000 │93633 │├──┼─────┼───────┼───┼─────┼──────┼─────┤│83 │92.1.16 │光罩 │19.0 │資買 │2000 │15254 │├──┼─────┼───────┼───┼─────┼──────┼─────┤│84 │92.2.6 │國喬 │18.9 │現買 │5000 │36931 │├──┼─────┼───────┼───┼─────┼──────┼─────┤│85 │92.2.6 │交銀金 │21.6 │資買 │6000 │101159 ││ │ │ │20.9 │ │6000 │ │├──┼─────┼───────┼───┼─────┼──────┼─────┤│86 │92.3.4 │超豐 │30.2 │資買 │2000 │24246 │├──┼─────┼───────┼───┼─────┼──────┼─────┤│87 │92.3.25 │超豐 │31.0 │資買 │6000 │746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