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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壢交附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交附字第五九號

原 告 乙○○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陳彥宏法 官 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朱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