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男 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妨害風化案件(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七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確定。緩刑期間,即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至同年九月九日間,又因常業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三年,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七○○號駁回其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 泰 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嘉 麒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