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勞安簡字第一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泰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春燕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泰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又法人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應執行新台幣伍萬元。
事 實
一、緣呂春燕(另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設於桃園市○○路○號泰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明知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亦即雇主對於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未依規定於公司工廠搬布機之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及未於升降路設置防止人員進入之安全設施,嗣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上午十時許,因勞工THINLEY NAMGYAL因不明原因進入搬布機行經之區域作業,未留意到已將布匹搬運至二樓之搬器正於返回一樓途中,搬布機下降接近THINLEY NAMGYAL時,THINLEY NAMGYAL因與緊急制動裝置相距四公尺故未能及時制止搬器下降,致THINLEY NAMGYAL背部遭搬器往下擠壓,前胸頂住輸送帶之橫桿,使胸廓於壓迫下致窒息死亡。
二、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後自動檢舉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泰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呂春燕於偵查中坦承明確。且本件被害人THINLEY NAMGYAL因重物壓迫胸廓致無法呼吸窒息死亡,亦據檢察官率同法醫師到場相驗屬實,製有相驗筆錄、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足憑。而本件係雇主即被告及其代表人呂春燕未依規定於搬布機之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及未於升降路設置防止人員進入之安全設施,嗣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上午十時許,因勞工THINLEY NAMGYAL因不明原因進入搬布機行經之區域作業,未留意到已將布匹搬運至二樓之搬器正於返回一樓途中,搬布機下降接近THINLEY NAMGYAL時,THINLEY NAMGYAL因與緊急制動裝置相距四公尺故未能及時制止搬器下降,致THINLEY NAMGYAL背部遭搬器往下擠壓,前胸頂住輸送帶之橫桿,使胸廓於壓迫下致窒息死亡。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勞北檢營字第0九二一O二O一二九號函暨職業災害檢查結果報告書在卷可憑。而按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及雇主對於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此觀諸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十五條、勞工安全衛生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明。本件證人即被告泰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呂春燕依當時之情形,未設置前揭裝置,致被害人THINLEY NAMGYAL遭搬器重壓致死,而發生職業災害,顯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於勞工工作場所設置符合安全標準之設施,致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死亡職業災害者,應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論處。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是本件被告泰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法人,就右揭犯行,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科以同條第一項之罰金刑。聲請人雖未引前揭法條,惟已於簡易判決聲請書犯罪事實敘明前揭犯行,應認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自得審理。又被告泰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呂春燕未於職業災害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科處罰金。被告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係法人、事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犯罪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七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