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勞安簡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四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孟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怡 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