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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桃簡字第 5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五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為非法輸出,致生損害於他人,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孟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怡 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裁判日期:200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