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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1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具 保 人 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文靜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