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1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 人 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鄭國成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三一號),聲請裁定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被告鄭國成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三一號)作證,竟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對證人甲○○科以罰鍰等語。

二、經查,本案承辦檢察官於上揭時、地傳訊證人甲○○就被告鄭國成過失傷害案件作證,證人於偵查中證述:「(問: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鄉○○路○○號發生車禍,你知情?)不知道。」、「(問:警訊稱你聽到砰一聲,走出來看?)沒有,是警察自己寫的。」等語明確,此有偵訊筆錄影本在卷可憑,雖證人嗣後稱不願作證,然證人就被告鄭國成過失傷害案件已清楚證述未親眼見聞,已如前述,是聲請人認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顯有誤會,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裁判案由:證人罰鍰
裁判日期:200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