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其保安處分之執行(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十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確定,徒刑部分,受刑人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經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期滿,茲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護管束期間及請求人(即受刑人)具狀檢附在監執行有關資料,受刑人於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其請求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爰依刑法第九十八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子涵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