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7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三0九0五五五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常毓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