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鐵剛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被 告 甲○○右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八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㈠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十億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㈡前項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間起原任原告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熱導管事業部營業處協理,於九十三年五月間即在人力仲介公司介紹下,與原告公司之主要競爭對手司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司熱高公司)之科技主管面試;九十三年六月間,被告以營業處負責人身分向人事部門借閱有關營業處業務部員工及其本人之人事資料袋,暗中竊取其本人及部分員工之保密協定,意圖迴避其所簽訂保密契約之法律責任;並於同年六月間及七月要求原告公司客戶工程部副理王彥傑以電子郵件提供「不合格品管制辦法」、「熱導管反製程」等原告公司重要業務資料,及內含原告公司庫存資料內容之「營業處客戶工程部週報」等機密文件,以便洩漏予司熱高公司。被告嗣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接獲司熱高公司聘請擔任該公司之總經理職務之聘書,竟於離職轉往司熱高公司就職前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要求原告公司熱導管業務部經理陳詩凡以電子郵件提供「客戶資料表」一份,旋於七月十二日即從原告公司離職。自被告擔任司熱高公司總經理職務後,司熱高公司之訂單增多,其來源或延攬,顯係因被告洩漏業強公司業務機密所致,因認被告涉犯係刑法第三百十七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同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取得電子紀錄罪嫌,被告將業務機密洩漏予原告公司之主要競爭對手,造成原告商業損失預估美金三千萬元,折合新台幣約十億元,為此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㈢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並陳述略稱:原告對其主張被告所涉竊取原告之業務機密及員工保密協定,前往他處任職,並致原告受有商業損失美金三千萬元云云,此等情事業據被告否認,且原告未能舉證以證明之,原告主張並無理由,應駁回其請求,並援用於刑事訴訟之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竊盜、無故取得電磁紀錄、業務上洩漏工商秘密等罪一案,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八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朱美璘法 官 楊晴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晨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