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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附民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有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必要,聲請指定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丙○○○為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相對人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0號被告甲○○殺人未遂事件,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必要,因相對人無訴訟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陳 永 來法 官 錢 建 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寶 霞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