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68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共肆佰柒拾捌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0九0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在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被告猶不知所悔,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樣,
係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日本商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英商雅達煙草有限公司,分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後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並專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間(商標名稱圖樣、註冊號碼、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權公司均詳如附表一),且明知其與年約四十餘歲之蔡姓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未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均未取得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之註冊商標,竟仍基於共同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十月十日起,每逢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附近之忠貞市場內,由蔡姓成年男子將不詳來源取得之仿冒他人商標之香菸交付予被告,再由被告基於販賣之意圖而擺攤陳列,並先後以長壽牌香菸每條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元之價格,其餘品牌香菸則每條約二百元之價格,多次出售予不詳姓名之顧客多人,被告每售出一條長壽牌香菸可獲取十元,每售出其他品牌香菸一條則可獲取二十元之報酬,被告以此方式每天約可售出共二十五條之香菸,可因此獲得三百多元之利潤。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名稱圖樣之香菸共計四百七十八包。
㈢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陳柏洲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查獲被告設攤陳列販售仿冒香菸之照片一張、桃園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記錄表一份在卷可資參佐。又扣案附表二所示之香菸均係使用相同於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商標名稱圖樣等情,業據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乙○○指述綦詳,並有台灣菸酒公司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台菸酒菸字第0九四0000一八一號函、、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台菸酒菸字第0九四0000四二0三號函、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五日函文、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三月七日JTZ0000000000號函、九十四年一月三日JTZ0000000000號函、英美煙草台灣分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及三月八日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三年營字第二八三號函、新加坡商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九十四年三月十日九十四年營字第0三六號函各一份,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註冊商標證明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等在卷可證,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香菸扣案可資佐證,被告前開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此外,被告所販售之仿冒品係由一名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蔡姓成年男子提供,並以每條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不等價格出售,而被告每出售一條得從中抽取十元至二十元為報酬等情,業經被告供述詳實(見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是該名蔡姓成年男子顯然係以低於前開售價之代價取得仿冒商品,否則如何能提供每條十元至二十元予被告作為報酬;又被告既與該名蔡姓成年男子約定以每出售一條即抽取上開金額作為代價,則其二人顯有營利之意圖甚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其與蔡姓成年男子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多家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檢察官雖認被告係向某不詳姓名男子購入後自行販出云云,然此經被告堅詞否認,而被告係基於共同販賣之意,與該名蔡姓成年男子共同販售仿冒香菸並從中抽取利潤等節,業如前述,此外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係向他人買入後自行擺攤出售,是檢察官此部分指訴有所誤會。而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予不特定客人等行為間,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之多次販售仿冒商品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其餘上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與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論罪之行為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甲○○前已因相類似犯行,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0九0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在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卻仍不知所悔改,明知其所販售者均係仿冒商品,竟為圖私利而陳列、販賣前開仿冒商標商品,對於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營業利益及商譽均有損害,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對於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形象危害不輕,且所販賣、陳列之仿冒商品數量多達四百七十八包,所生損害非屬輕微,惟念及其為緬甸籍人士,教育程度僅國小畢業(此觀諸偵卷第十七頁自明),在台生活不易,販售時間僅二個多月,犯罪所得利益非豐,犯罪後復能坦承犯罪,表示悔悟,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之香煙共計四百七十八包,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至扣案「WEST」牌香菸十五包均非屬仿冒商標圖樣之香菸(詳如後述),與被告犯本罪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特予說明。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略以:被告甲○○明知「WEST」之名稱及圖樣,業經瑞士商雷尼斯煙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尼斯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且均經前開主管機關核准而受有我國商標法之保護,任何人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之註冊商標,竟仍基於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某時,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以每條(每條內含十包)一百四十元至一百八十五元不等之價格,販入仿冒「WEST」名稱及圖樣之不詳數量菸品一批,再於販入後,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前,以每條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不等之價格,連續出售與不特定之顧客,嗣於同日上午十時許,在上開地點,為警當場查獲云云,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云云。然查,扣案之「WEST」牌香菸共計十五包,經隨機抽取其中二包送請新加坡商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定,其鑑定結果認菸盒上為商真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完稅進口之香菸,此有該公司九十四年三月十日九十四年營字第三六號函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WEST」牌香菸十五包並非遭他人仿冒商標之商品,此外,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此部分販售仿冒商品之行為,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陳淑瓊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商標名稱│註冊號數│專用權人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號│ │ │ │ │ │├─┼────┼────┼─────┼──────────┼─────┤│一│台灣菸酒│正商標號│台灣菸酒股│菸、菸草、香菸、雪茄│九十二年三││ │股份有限│數00一│份有限公司│。煙斗、濾嘴、煙灰缸│月十六日起││ │公司標章│九四七八│ │、打火機。 │至一百零一││ │ │三;聯合│ │ │年十月三十││ │ │商標註冊│ │ │一日止 ││ │ │號數0一│ │ │ ││ │ │0三八六│ │ │ ││ │ │0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長壽 │正商標號│同上 │菸、菸草、香菸、雪茄│九十二年三││ │Gentle及│數00九│ │。煙斗、濾嘴、煙灰缸│月十六日起││ │圖 │九六0二│ │、打火機。 │至一百零一││ │ │一號;聯│ │ │年四月十五││ │ │合商標註│ │ │日止 ││ │ │冊號數0│ │ │ ││ │ │一0三八│ │ │ ││ │ │六一0號│ │ │ │├─┼────┼────┼─────┼──────────┼─────┤│三│Gentle及│正商標號│同上 │菸、菸草、香菸、雪茄│九十二年三││ │圖 │數00九│ │。煙斗、濾嘴、煙灰缸│月十六日起││ │ │九六0二│ │、打火機。 │至一百零一││ │ │一;聯合│ │ │年四月十五││ │ │商標註冊│ │ │日止 ││ │ │號數0一│ │ │ ││ │ │0三八六│ │ │ ││ │ │0九 │ │ │ │├─┼────┼────┼─────┼──────────┼─────┤│四│LONG │正商標號│同上 │菸、菸草、香菸、雪茄│九十二年三││ │LIFE │數00一│ │。煙斗、濾嘴、煙灰缸│月十六日起││ │ │九四七八│ │、打火機。 │至一百零一││ │ │四;聯合│ │ │年十月三十││ │ │商標註冊│ │ │一日止 ││ │ │號數0一│ │ │ ││ │ │0三八六│ │ │ ││ │ │0六 │ │ │ │├─┼────┼────┼─────┼──────────┼─────┤│五│長壽及圖│正商標號│原係台灣省│菸、菸草。 │七十九年十││ │LONG │數一九四│菸酒公賣局│ │月一日起至││ │LIFE │七八四;│,後移轉登│ │一百零一年││ │ │聯合商標│記予台灣菸│ │十月三十一││ │ │註冊號數│酒股份有限│ │日止(經過││ │ │00四九│公司 │ │二次延展專││ │ │九九三五│ │ │用期間) ││ │ │號 │ │ │ │├─┼────┼────┼─────┼──────────┼─────┤│六│長壽及圖│註冊號數│同上 │菸、菸草及其他屬本類│七十一年十││ │LONG │一九四七│ │之一切商品。 │一月一日起││ │LIFE │八四號 │ │ │至一百零一││ │ │ │ │ │年十月三十││ │ │ │ │ │一日止(經││ │ │ │ │ │過二次延展││ │ │ │ │ │專用期間)││ │ │ │ │ │ │├─┼────┼────┼─────┼──────────┼─────┤│七│長壽及圖│正商標號│台灣菸酒股│菸、菸草、香菸、雪茄│九十二年三││ │ │數00一│份有限公司│。煙斗、濾嘴、煙灰缸│月十六日起││ │ │九四七八│ │、打火機。 │至一百零一││ │ │四;聯合│ │ │年十月三十││ │ │商標註冊│ │ │一日止 ││ │ │號數0一│ │ │ ││ │ │0三八六│ │ │ ││ │ │0七 │ │ │ │├─┼────┼────┼─────┼──────────┼─────┤│八│MIID │正商標號│日商‧日本│煙、煙草、煙絲、捲煙│八十四年四││ │SEVEN │數00三│香煙業股份│、雪茄煙、嚼煙、濾嘴│月一日起至││ │ │二九九八│有限公司 │香菸。 │九十五年六││ │ │二;聯合│ │ │月三十日止││ │ │商標註冊│ │ │ ││ │ │號數00│ │ │ ││ │ │六七五七│ │ │ ││ │ │三一 │ │ │ │├─┼────┼────┼─────┼──────────┼─────┤│九│MILD │註冊號數│同上 │煙、煙草、煙絲、捲煙│七十五年七││ │SEVEN 7 │00三二│ │、雪茄。 │月一日起至││ │ │九九八二│ │ │九十五年六│├─┼────┼────┼─────┼──────────┼─────┤│十│MILD │註冊號數│同上 │香煙、菸草、菸、菸具│九十三年六││ │SEVEN (│0一一0│ │(非金屬);火柴。 │月一日起至││ │淡) │四八五七│ │ │一百零三年││ │ │ │ │ │五月三十一││ │ │ │ │ │日 │├─┼────┼────┼─────┼──────────┼─────┤│十│Seven │註冊號數│同上 │各種煙、煙草、煙絲、│七十五年七││一│Stars │00三二│ │捲煙、雪茄煙 │月一日起至││ │ │九九八五│ │ │九十五年六││ │ │ │ │ │月三十日止│├─┼────┼────┼─────┼──────────┼─────┤│十│DAVIDOFF│註冊號數│瑞士大衛朵│菸、菸草、生煙、雪茄│七十四年三││二│ │00二五│夫公司授權│、小雪茄、香菸、煙絲│月十六日起││ │ │五0三六│德商里茲麻│、嚼煙、鼻煙。 │至一百零四││ │ │ │國際公司,│ │年三月十五││ │ │ │授權使用人│ │日止(經二││ │ │ │德商里滋麻│ │次延展專用││ │ │ │菸草商股份│ │期間) ││ │ │ │有限公司 │ │ │├─┼────┼────┼─────┼──────────┼─────┤│十│L&M及 │註冊號數│瑞士商雷尼│菸具、火柴、打火機 │九十年二月││三│L&M │0一一五│斯煙草股份│ │十六日起至││ │MILDS │四七八八│有限公司,│ │一百年二月││ │ │ │後更名為瑞│ │十五日止 ││ │ │ │士商菲利普│ │ ││ │ │ │莫里斯產品│ │ ││ │ │ │公司 │ │ │├─┼────┼────┼─────┼──────────┼─────┤│十│555 │正商標號│英商‧雅達│香菸、煙、菸草、雪茄│八十九年八││四│STSTE │數000│煙草有限公│、菸絲、菸葉、紙菸、│月一日起至││ │EXPRESS │六三八四│司授權英商│煙斗、打火機、煙管、│一百零二年││ │(Label │三;聯合│‧英美煙草│煙袋、菸架、菸盒等 │五月三十一││ │)-in │商標註冊│商務股份有│ │日(經二次││ │Colour │號數00│限公司使用│ │延展專用期││ │ │八九九九│ │ │間) ││ │ │一八 │ │ │ │├─┼────┼────┼─────┼──────────┼─────┤│十│555 │正商標號│同上 │香菸、煙、菸草、雪茄│八十六年二││五│ │數000│ │、菸絲、菸葉、紙菸、│月一日起至││ │ │一四一三│ │煙斗、打火機、煙管、│一百零一年││ │ │八;聯合│ │煙袋、菸架、菸盒等 │十月三十一││ │ │商標註冊│ │ │日(經一次││ │ │號數00│ │ │延展專用期││ │ │七四八二│ │ │間) ││ │ │二八 │ │ │ │├─┼────┼────┼─────┼──────────┼─────┤│十│STATE │正商標號│同上 │香菸、煙、菸草、雪茄│八十八年七││六│EXPRESS │數000│ │、菸絲、菸葉、紙菸、│月一日起至││ │555 │一四三一│ │煙斗、打火機、煙管、│一百零一年││ │ │八;聯合│ │煙袋、菸架、菸盒等 │十月三十一││ │ │商標註冊│ │ │日(經一次││ │ │號數00│ │ │延展專用期││ │ │八五八五│ │ │間) ││ │ │一二 │ │ │ │├─┼────┼────┼─────┼──────────┼─────┤│十│Marlboro│正商標號│美商摩利士│煙絲、捲煙及其他應屬│四十五年十││七│Label │數000│香煙廠(後│本類一切商品 │一月一起至││ │ │0五一三│名稱變更為│ │九十五年十││ │ │0;聯合│瑞士商菲利│ │月三十一日││ │ │商編號數│普莫里斯產│ │止(經二次││ │ │0000│品公司) │ │延展專用期││ │ │五八三九│ │ │間) │├─┼────┼────┼─────┼──────────┼─────┤│十│Marlboro│正商標號│同上 │菸、菸草 │七十三年三││八│ │數000│ │ │年十六日起││ │ │0五八三│ │ │至九十五年││ │ │九;聯合│ │ │十月三十一││ │ │商標號數│ │ │日止 ││ │ │00二三│ │ │ ││ │ │八七0六│ │ │ │├─┼────┼────┼─────┼──────────┼─────┤│十│Silver │註冊號數│日商‧日本│香煙;菸草、菸;菸具│九十二年八││九│Starlet7│0一0五│香煙產業股│(非金屬);火柴 │月十六日起││ │ │五一七六│份有限公司│ │至一百零二││ │ │ │ │ │年八月十五││ │ │ │ │ │日止 │├─┼────┼────┼─────┼──────────┼─────┤│二│峰 │註冊號數│日商‧日本│各種煙、煙草、煙絲、│七十五年七││十│ │00三二│香煙產業股│捲煙、雪茄煙 │月一日起至││ │ │九九七八│份有限公司│ │九十五年六││ │ │ │ │ │月三十日 │├─┼────┼────┼─────┼──────────┼─────┤│二│新樂園 │註冊號數│台灣菸酒股│菸、菸草、菸葉 │七十一年十││十│ │00一九│份有限公司│ │一月一日起││一│ │四七八三│ │ │至一百零一││ │ │ │ │ │年十月三十││ │ │ │ │ │一日止 │└─┴────┴────┴─────┴──────────┴─────┘附表二:
┌──┬────────────┬──────┐│編號│商品 │ 數量 │├──┼────────────┼──────┤│ 一 │長壽白軟包 │二十五包 │├──┼────────────┼──────┤│ 二 │長壽黃硬盒菸 │十五包 │├──┼────────────┼──────┤│ 三 │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 │十三包 │├──┼────────────┼──────┤│ 四 │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 │三十包 │├──┼────────────┼──────┤│ 五 │Mild Seven香菸、Mild │六十八包 ││ │Seven Lights香菸、Seven │ ││ │Starts香菸、Seven Starts│ ││ │Custom Lights香菸 │ │├──┼────────────┼──────┤│ 六 │Silver Startlet香菸 │二十包 │├──┼────────────┼──────┤│ 七 │大衛杜夫香菸(黑、紅、白│一百二十八包││ │及紀念包) │ │├──┼────────────┼──────┤│ 八 │555香菸 │四十五包 │├──┼────────────┼──────┤│ 九 │Marlboro香菸(紅、白) │二十六包 │├──┼────────────┼──────┤│ 十 │新樂園 │二十一包 │├──┼────────────┼──────┤│十一│峰 │二十四包 │├──┼────────────┴──────┤│合計│四百七十八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