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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桃勞安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勞安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興隆開發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甲○○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興隆開發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甲○○從事業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6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秀珍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裁判日期:200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