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152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原係乙○○(檢察官誤載為顧芷梅)之配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其二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辦理離婚後,雙方約定五名子女之監護權由乙○○行使,惟長女梁信惠仍與甲○○居住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五樓處,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接乙○○及子女梁亦鎧、梁孟博、梁夏琳等人回甲○○上開住處,乙○○於同日晚間九、十時許(檢察官誤認為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晚間),向甲○○談及子女撫養費之問題,引起甲○○之不悅,雙方遂起爭執,甲○○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右上臂
2.0X1.5CM 、左前臂4.0X2.0CM 、右下肢3.0X1.0CM 、2.5X
2.0CM 、1.0X1.0CM 等多處瘀傷、左上唇紅腫及雙眼角膜之表淺損傷等傷害。乙○○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帶子女梁亦鎧、梁孟博、梁夏琳等人回甲○○上開住處探望梁信惠,乙○○於同日晚間十時許,又因子女撫養費之問題,與甲○○發生口角後,乙○○旋將梁夏琳託付梁信惠照顧,即先行離開上開處所,隨後甲○○亦接著離去,詎甲○○與乙○○在桃園市○○街○○○巷巷尾之車庫前碰面時再起爭執,甲○○竟又另行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右胸擦傷併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乙○○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前揭傷害犯行,辯稱:在住處那次,有針對是否辦理結婚登記之事,與告訴人起爭執,後來發現告訴人亂吃藥,伊情急之下衝到客廳動手要把告訴人嘴裡的藥物挖出來;另在車庫那次,是告訴人不讓伊開車出去,並稱有種把她撞死,且開始喊救人,伊就下車把她拉開,均無動手毆打告訴人云云。經查:被告甲○○分別有於前揭時地,先後二次傷害告訴人乙○○等情,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且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晚間九、十時許,被告與告訴人確實有因子女扶養費議題起激烈之爭執,被告並有徒手毆打告訴人,至於被告有去挖告訴人嘴巴內之藥物,則是上開爭執及毆打之前的事等事實,業據證人梁亦鎧於本院調查時證述屬實(見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另於同年月二十五日晚間十時許,告訴人及被告先後離去前開住處後,梁信惠及梁亦鎧覺得不妥,梁信惠乃抱著梁夏琳偕同梁亦鎧尾隨在後,梁亦鎧於途中即接獲告訴人電話告知遭被告毆打,梁信惠等三名子女到達上開車庫時,見到告訴人之衣領扣子被拉扯掉,之後梁亦鎧即陪同告訴人前往就醫及驗傷之事實,亦經證人梁亦鎧、梁信惠證述在卷(見本院同上訊問筆錄)。又告訴人先後於前揭二次爭執後,確實分別受有傷害,並前往就醫及驗傷,而分別受有前開傷害乙節,亦分別有馬偕綜合醫院及敏盛綜合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且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與其指訴遭被告如何毆打所致之情節復相脗合,衡情若非被告毆打所致,豈會無端受有前揭多處傷勢,均見告訴人之指訴非虛。再參以被告所述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晚間十時許,在前開車庫前發生爭執之經過觀之,被告因開車被阻,憤而出手傷害告訴人,洵不悖於常情。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應屬臨訟飾卸之詞,殊無可採,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本件先後二次傷害告訴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與告訴人具有事實欄所述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於家庭成員即對告訴人故意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且已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家庭暴力罪,併予敘明。被告所犯先後二次普通傷害之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情節、手段、所造成之傷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顏美惠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現已提高十倍為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