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信吉律師被 告 黃家俊
(選任辯護人 王唯鳳律師
鄧湘全律師韓邦才律師被 告 蔡家琪
(選任辯護人 邱雅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四八四、六五一O、九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黃家俊、蔡家琪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黃家俊、蔡家琪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執行羈押。查本案第一審審理程序業已終結,堪認被告等人已無勾串共犯之虞,然因其等涉犯重傷害致死之罪嫌重大,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吳為平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