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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號(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鄭崇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甲○○解除禁止通信接見。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8 月1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本院審酌案情,認被告已無禁止通信接見之必要,並諭知解除禁止通信接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邱滋杉法 官 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夏施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0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