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9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被 告 乙○○
巷八弄一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均延長羈押貳個月。
甲○○、乙○○均解除禁止通信接見。
理 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於民國94年6 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9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本院審酌案情,認被告二人並無禁止通信接見之必要,並諭知均解除禁止通信接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丁俊成法 官 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夏施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