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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2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2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玉燦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 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7 月1 日因他案借執行,而停止羈押,再於94年12月1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3 月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魏于傑法 官 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裁判日期:200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