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2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玉燦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 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7 月1 日因他案借執行,而停止羈押,再於94年12月1 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3 月1 日延長羈押1 次。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5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魏于傑法 官 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