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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9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68號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

之8號6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傳中律師

劉世興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遺棄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梅淑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鳳滿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裁判日期:200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