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68號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
之8號6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傳中律師
劉世興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遺棄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梅淑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鳳滿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