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9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8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慶原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01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9 日裁定:「本件就劉慶原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慶原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9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容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0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