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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壢簡字第 7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74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1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93年11月15日,提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乙部,以動產擔保交易之動產抵押,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公司(下稱第一商銀世貿分行)貸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其並與第一商銀世貿分行約定還款期間為93年11月15日起至97年11月15日止,分48期清償,每月1 期,每期支付21280 元,於貸款期間,標的物應存放於甲○○在桃園縣○○鎮○○里○ 鄰○○路○○○ 號之住處,在貸款未清償以前,不得將擅自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詎甲○○自94年6 月15日(即第7 期)起即拒繳本息,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94年2 月14日將該車輛典當於址設桃園縣之「台新當鋪」。嗣於同年6 月14日第一商銀世貿分行將上開債權及動產抵押權讓與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裕融公司受讓上開債權後,因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二、證據名稱:①證人羅仕明、何紹鴻之證述②桃園縣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③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④動產擔保交易動產設定登記申請書⑤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移轉契約書⑥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⑦存證信函⑧查訪照片3紙⑨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被告將標的物出質,必然含有將標的物遷移之行為,其遷移之低度行為應為出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生損害,犯後經合法傳喚均未到案,迄今尚未清償欠款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 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永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常毓生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千元以下之罰金。

裁判日期:2006-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