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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15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564號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受理93年度執木字第10

781 號,有關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陳美潓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委託臺灣金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將陳美潓所有之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263 之6 地號,面積為13

2 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縣桃園市○○○街○○○ 號之房屋公開拍賣,並經乙○○於民國93年8 月11日拍定取得,並已繳足全部價金新臺幣1164萬元,且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8 月20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乙○○,而由乙○○取得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之時。因該房屋業經陳美潓承租予仲鼎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為92年12月31日起至94年12月1 日止,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於93年10月6 日及93年11月29日,以桃院興執93年執木字第10781 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函告仲鼎股份有限公司(由甲○○使用中),租賃期間為92年12月31日起至94年12月1 日止,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於93年10月6 日及93年11月29日,以桃院興執93年執木字第10781 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函告仲鼎股份有限公司,並於說明欄內註明:上開不動產業經由乙○○買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之不動產已屬買受人所有,凡附著於建物之全部設備,均為拍賣效力所及,債務人或使用人不得拆卸或毀壞,如有上開行為,將構成刑法上之毀損罪責等語。甲○○竟無視上開之說明,基於毀損之犯意,接續自93年12月7 日起至19日間某時許,多次破壞上開房屋內之大門玻璃、門窗、木板隔門、馬桶、小便池、電力設施、櫥櫃、天花板、流理檯、玄關、浴缸、樓梯地板、吊燈等物,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4 條第

1 項之毀器損壞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前揭刑法第354 條第1 項毀器損壞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業於

95 年12 月4 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 紙在卷可稽,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何燕蓉法 官 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飛鳴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案由:毀損
裁判日期:200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