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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2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5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00七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該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00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等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指被告乙○○將引水道擋住,不讓水流向告訴人甲○○之水田,且檢察官排解被告及告訴人之用水糾紛,由水利會設計施工以改善排水方式,但遭被告阻撓致無法開工,認被告有加害告訴人而妨害其農事上水利之意圖,而涉犯有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贅引第一項)之妨害農事水利罪嫌云云。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辯稱:伊並未阻擋水道,反而係甲○○擅自以木板在水道之分叉口阻擋一邊水道之水流,使水集中流往甲○○之田地,且該集中之水流先流經伊之田地,致使伊之田地淹水而不會乾,伊洵無妨害他人農事上之水利等語。

四、經查,本件確實係甲○○在水道分叉口擅自以木板阻擋一邊水道之水流,使水集中於另一邊水道而流向甲○○之田地等情,業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在水源分叉的地方,分叉左邊是從被告的田邊水一直流下去,水由分叉右邊直走會先經過被告的田,再經由謝先生的田,再到我的田,所以我在叉路的左邊有放一塊板子,水小的時候要放木板,這樣子的話,分叉右邊直走的水會比較多,才會往我的田流,水大的時候,該叉路左邊就不用放木板,水自然就會往左邊及直行兩邊流去,我放的上開木板,被告常常把它拿掉(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等語綦詳,可見被告確實未阻擋甲○○田地之引水道,公訴意旨認「被告將引水道擋住,不讓水流向甲○○水田」云云,尚乏依據。且證人甲○○擅自在水道分叉處,將左邊水道放置木板以阻擋水流,使水集中流向右邊直行之水道,其擅自加設私人設施致改變兩邊水道之行水,已值非議,不僅影響左邊水道用水人之權益,況水集中流向右邊直行之水道,此水道又先經過被告之田地,致水流入被告田地並影響排水,而造成被告田地積水,自屬事理之常,以此觀之,反係被告受有妨害,因此被告縱使有將甲○○前開阻擋水流之木板拿走之情形,亦顯係在維護其自己田地之權益及回復水道原有之行水情形,殊難認有加損害於甲○○田地之意圖。至甲○○與被告因水源及取水之爭執,甲○○提起告訴後,檢察官偵查中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函請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派員會同履勘現場及排解兩造用水糾紛,並責請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施工改善該處之溝渠水道,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於九十四年七月七日邀集被告及告訴人甲○○兩造於現場協調及辦理施工說明會,會中因兩造就系爭溝渠分別有刑事案件由檢察官偵辦中,對於現場認有保留必要,且系爭溝渠現況非當初水利會原始興築之原貌,因溝渠遭人為破壞致水流方向變更,甚至造成農田淹水,水權又有爭議,認為在上開責任及權利尚未釐清之前,實不宜貿然進行施工等情,有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桃農水管字第0940005434號函檢附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縱有反對施工,亦屬適當之意見表達,公訴人竟以此推論被告顯有加損害之意圖而妨害告訴人農事上水利之行為云云,洵屬未當。

五、綜上所述,本件並無證據可證被告有擋住引水道之行為,且被告縱使曾將甲○○前開阻擋水流之木板拿走之情形,又難認有加損害於甲○○田地之意圖,自難以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妨害農事水利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本件犯行,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之應諭知無罪判決之情形,致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陳彥宏法 官 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懿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
裁判日期:200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