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桃勞安簡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勞安簡字第7號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桃榮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禾億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桃榮營造有限公司、禾億工程有限公司均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均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害人丙○○自C型鋼上跌落,受有頭、胸部、下肢外傷及出血性休克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外,本件證據部分尚有「事故現場照片四張」應予補充,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桃榮營造有限公司、禾億工程有限公司所為,均係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死亡職業災害,而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均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均應科以同條第一項之罰金。爰審酌被告桃榮營造有限公司、禾億工程有限公司均為被害人之雇主,均因違反規定,未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致發生被害人自高處作業場所墬落傷重死亡之職業災害,惟被告桃榮營造有限公司、禾億工程有限公司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稽,及其他一切情狀,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被告桃榮營造有限公司、禾億工程有限公司均為法人,均無從服勞役,均不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尹 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廖宜政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裁判日期:200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