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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桃簡字第 15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簡字第1510號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露絲貝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8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違反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露絲貝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其負責人違反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6 樓之「露絲貝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露絲貝兒公司)之負責人,明知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規定,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竟未踐行上開法定程序,在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查驗及核准發給許可證,自民國92年起,擅自在位於桃園縣○○鄉○○村○○路○ 段○○號之工廠製造「新優隔離粉底霜」含藥化粧品,並販售之,嗣於94年8 月10日,經高雄縣政府衛生局在高雄縣○○鎮○○路○○號2 樓之「亞瑟企業社」抽驗,發現上開化粧品之用途說明標示防曬係數SPF15,卻未標示衛生署許可字號,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檢出內含Octyl methoxycinnamate藥物成分1.9%,始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函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已據被告即露絲貝兒公司之負責人甲○○坦承不諱,並有高雄縣政府衛生局94年9 月22日函文、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4年9 月16日藥檢壹字第0949426232號函及檢附之檢驗成績書、高雄縣政府衛生局藥物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桃園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 份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甲○○、露絲貝兒公司犯行均堪認定。

三、查製造化妝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聲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量、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甲○○為被告露絲貝兒公司之負責人,未依上開程序申請中央衛生機關核准製造,擅自製造含藥化妝品,係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甲○○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處罰,被告露絲貝兒公司應依同條第3 項規定科刑。爰審酌被告甲○○素行尚稱良好,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自94年8 月3 日起即將所有「新優隔離粉底霜」回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甲○○因一時思慮欠週,而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

2 年,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2 項、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中明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行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製造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衛 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裁判日期:200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