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被告之父 甲○○
0 號被 告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被告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之父甲○○前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第1 項第1 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 月17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坦承犯行。又因身懷六甲,因胎兒異常、貧血,在國軍桃園總醫院住院,法官裁定新台幣(下同)20,000元交保,僅籌到10,000元,請求降低保證金,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經核聲請人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羈押之理由,但如命具保亦可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必要,准予聲請人於提出新臺幣10,000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 培 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美 慧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