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78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鈞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年確定,於民國90年10月6 日送監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期間尚有執行受刑人所犯強盜等案件之殘刑3 年29日),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7 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50027823號函核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