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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3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17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工作(95年度執聲字第1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後,自民國93年8 月2 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迄今已逾2 年,茲據該所95年8 月3日泰所教字第0951100487號函稱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檢同成績考核表等件,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核無不合,為此聲請依法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珈慧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0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