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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32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285號聲 請 人 乙○○即 被 告

2號(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律師

林宗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6 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95年9 月30日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遭裁定羈押以來,已近4 月之久,期間罹患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之父親,每每思及有生之年是否尚得與聲請人相見,即不禁心痛流淚,聲請人之女亦未滿

2 歲,故請求就聲請人之父廖財旺、母甲○○、妻呂沛涵及女廖語薇先予解除禁見等語。

三、經查,本案近日將進行審判程序,另有證人賴志揚將於審理中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而查該證人賴志揚先於警詢時承坦向被告購買毒品,嗣於偵訊後否認有何購買毒品之情事,是該名證人之證詞為本案重要證據,是本件證人既未經詰問,有勾串之虞,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准予解除部分禁止接見、通信,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賴淑美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美惠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0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