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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39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95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本件被告確實不知所攜帶入境之行李箱內藏有海洛因,現遭羈押禁見,至無從與家人聯絡,爰聲請解除禁見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經查,本院因上開案件,除對被告執行羈押外,並未對被告為禁止接見之處分,有本院押票一紙附卷可憑,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鄭吉雄法 官 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宜政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0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