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99號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巳○○
(另案在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X○○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丙○○
樓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089 號、第17814 號、第17856 號、第18865 號、94年度偵字第4136號、第21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巳○○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不含
SIM 卡)、戶名為寅○○之郵政儲金簿(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壹本、提款卡壹張,均沒收。
X○○連續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其餘被訴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均無罪。
丙○○無罪。
事 實
一、㈠巳○○前於民國85年間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5年11月26日以85年度訴字第144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5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
86 年3月4 日入監執行,於87年10月2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後經本院撤銷假釋,於92年3 月8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㈡X○○前於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8年12月1 日以88年度少連訴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 月,經撤回上訴後確定,89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巳○○單獨或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或犯意聯絡,或由巳○○單獨,或由巳○○與G○○(另行審結)共同,先後為下列竊取鴿子、恐嚇取財之犯罪行為:
㈠巳○○與G○○2 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聯絡,先由巳○○於93年6 、7 月間,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在桃園縣龜山鄉鄉公所附近向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SI
M 卡1 張,G○○則係在93年7 月底看報紙所刊登出售帳戶之廣告,打電話聯繫約好在桃園縣○○鄉○○路○ 段加油站旁見面,以8,000 元購買戶名為寅○○(業由本院通緝中,俟其到案另行審結),局號為0000000 號、帳號為0000000 號之郵局儲金簿1 本、提款卡1 張,而2 人自93年7 月下旬起至同年8 月25日止,由2 人共同出資購買鴿網,再一起至桃園縣龜山鄉紅寶社區後方山區架設鴿網,竊得如附表編號1 至41所示張永隣等人所放飛之賽鴿,繼由巳○○、G○○以行動電話告以鴿子被渠等捕獲,必須要付錢才能贖回等語,致鴿主張永隣等心生畏懼,而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4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 至41所示金額至其等所指定之上開寅○○所有局號為0000000 號、帳號為0000000 號之帳戶內,再由巳○○持提款卡至桃園縣境內自動提款機提領被害人張永隣等所匯入款項,由巳○○與G○○朋分花用。
㈡巳○○單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3年
8 月底9 月初起,先在桃園縣龜山鄉紅寶社區後方山區架設鴿網,竊得如附表編號42至51所示地○○等人所放飛之賽鴿,再以上開行動電話告以鴿子被渠捕獲,必須要付錢才能贖回等語,致鴿主Q○○等心生畏懼,而分別於附表編號42至5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42至51所示金額至其等所指定之上開寅○○所有局號為0000000 號、帳號為0000000 號之帳戶內,再由巳○○持提款卡至桃園縣境內自動提款機提領被害人Q○○等所匯入款項,所得款項供己花用。
㈢X○○明知巳○○有連續竊鴿以勒贖之犯行,並利用他人
存款帳戶存放提領犯罪所得贓款,以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竟基於幫助巳○○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於93年8 月底
9 月初起,連續由巳○○單獨網鴿而竊得附表編號42至51所示賽鴿並撥打電話向鴿主地○○等人勒索之期間內,竟於多次前往拜訪巳○○之際,由X○○幫忙整理鴿子腳環、照顧受傷鴿子,再抄下鴿子腳環鴿主電話後,由巳○○撥打電話予鴿主,以此方式連續幫助巳○○向鴿主恐嚇取財多次。
㈣嗣經警因鴿主報案後,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核發通信監
察書,而於93年10月22日上午7 時許,持檢察官拘票先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巷13之4 號拘提X○○後,在於同日上午8 時許,持本院搜索票前往巳○○桃園縣○○鄉○○○路○○號居住處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巳○○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上開行動電話1 支、戶名為寅○○之郵政儲金簿(局號為0000000 號、帳號為0000000 號)1 本、提款卡1 張。
三、案經H○○、O○○、W○○、L○○、E○○、未○○、吳明峰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巳○○坦認於上揭事實欄二竊盜、恐嚇取財之犯行,被告X○○於本院審理時坦承:93年8 月間有去紅寶社區後面山下平房找被告巳○○,並幫忙把受傷鴿子放入籠內,並抄腳環編號、鴿主的電話號碼,且知道被告巳○○抄鴿主電話,是為了向鴿主拿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4頁)。
二、經查:㈠被告巳○○就上揭事實欄二之竊盜、恐嚇取財之犯行:
除據被告巳○○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135 頁、本院卷二第85頁),核與共犯G○○供述:我與巳○○一起捕鴿、打電話給鴿主要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5 頁),共犯X○○供述:我有幫被告巳○○抄鴿子腳環上的電話,被告巳○○就打電話向鴿主要錢相符(93年度偵字第17089號卷二第29頁至第31頁),此外並有如附表編號1 至51所示被害人張永隣等人之指述,及匯款單據在卷可按,堪認被告巳○○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巳○○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X○○就上揭事實欄二㈢之連續幫助連續恐嚇取財之犯行:
除據被告X○○於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93年度偵字第17089 號卷二第29頁至第31頁、第71頁至第72頁、本院卷一第88頁、本院卷二第84頁),核與共犯巳○○供述:被告X○○有幫我看過鴿子腳環上的電話號碼,以方便我打電話給鴿主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7089 號卷二第67頁至第68頁),此外並有如附表編號42至51所示被害人地○○等人之指述,及匯款單據在卷可按,堪認被告X○○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X○○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㈠被告巳○○部分:
核被告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46 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被告巳○○就附表編號1至41所示之各次犯行,與共犯G○○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巳○○就附表編號1 至51所示先後多次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時間均各自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各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並均分別依法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被告巳○○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巳○○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巳○○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案次數、期間、參與本案之程度較重、恐嚇所得財物之金額、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戶名為寅○○之郵政儲金簿(局號為0000000
號、帳號為0000000 號)1 本、提款卡1 張,係被告巳○○所有或共犯G○○所有供附表所示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X○○部分: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詳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第6475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均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又基於概括犯意,多次幫助正犯犯罪者,屬連續幫助,另以一次幫助行為,幫助正犯連續犯罪者,屬幫助連續(詳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五號判決要旨),是故幫助犯有多次幫助行為,而正犯亦屬連續犯者,則該幫助之刑責自應論以連續幫助連續之刑責。本件被告X○○基於幫助之犯意,於被告巳○○竊得鴿子後,替被告巳○○整理鴿子及抄下鴿環上鴿主之電話俾利被告巳○○撥打電話予鴿主施以恐嚇勒索,被告X○○並未參與竊盜之犯行,而係於被告巳○○撥打電話向鴿主恐嚇取財時施以助力,是核被告X○○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巳○○為恐嚇取財罪之正犯,多次恐嚇取財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又被告X○○先後多次幫助恐嚇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連續犯,應論以連續幫助正犯即被告巳○○連續恐嚇取財1 罪,並加重其刑,另檢察官雖認被告X○○係涉犯竊盜與恐嚇取財罪之正犯,惟被告巳○○並未參與竊盜之犯行,僅係在被告巳○○竊得鴿子後對被告巳○○恐嚇取財之部分施以助力,故被告X○○所為,係恐嚇取財之幫助犯,檢察官起訴未審酌被告X○○係基於幫助之犯意,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認被告係正犯,尚有未洽,惟此僅係犯罪狀態不同,毋庸變更起訴法條,另因檢察官起訴就竊盜罪嫌部分,係與恐嚇取財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雖竊盜罪嫌犯罪嫌疑不足,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一併敘明。又被告X○○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 年之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罪,係為累犯,並遞加重之。另被告X○○係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X○○提供助力予被告巳○○恐嚇取財犯罪之動機僅在幫被告巳○○,然其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並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兼衡被告X○○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2 項所示之刑。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工,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參照),是就正犯即被告巳○○利用恐嚇取財之物,自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一併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X○○明知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
之毒品,依法不得轉讓,竟連續自93年8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
9 月間某日止,在桃園縣龜山鄉某處,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巳○○、乙○○,因認為被告X○○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2 項之連續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
㈡被告丙○○與G○○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93年7 月中旬某日起,由G○○與丙○○前往位於桃園縣龜山鄉某處之紅寶社區○○○區○○○○○路徑搭設攔鴿網,以竊取他人所有賽鴿之用,G○○與丙○○並約定每盜捕1 隻賽鴿,丙○○可分得500 元。期間G○○與丙○○不定期前往其等設置攔鴿網處查看,見有賽鴿受困網架,即將賽鴿取下,由G○○在賽鴿腳上繫上書寫改天再通知匯款帳號(當時尚未取得人頭帳戶)之紙條,後再於取得下列人頭帳戶時,撥打電話恐嚇被盜捕之賽鴿鴿主,上開期間丙○○分得3,000 元,因認為被告丙○○與G○○共同涉犯之恐嚇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在心證上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有明揭。
三、經查:㈠就被告X○○涉犯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
被告X○○堅決否認有何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予巳○○、乙○○之犯行,辯以:被告巳○○曾經跟我要過海洛因,但是我並沒有給過他等語,且依被告巳○○、乙○○之供述亦無法證明被告X○○有何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供渠等使用之情,是以並無任何明確之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X○○有何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本件被告X○○此部分之犯行核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該部分無罪之諭知。
㈡就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同法第346 條第1 項部分:
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堅詞否認有何與共犯G○○共同竊鴿勒贖之犯行,而共犯G○○於偵查、本院行第2 次準備程序時供稱:與被告丙○○於93年7 月間共同在紅寶社區後方山區架設鴿網當時沒有帳戶,有抓幾隻鴿子,我在鴿子腳上綁紙條,告訴鴿主改天通知他們帳戶號碼,忘記分給被告丙○○多少錢云云(見93年度偵字第17089 號卷二第67頁至第68頁偵查卷、本院卷一第154 頁),於本院行第1 次準備程序則供述:93年7 月間與被告丙○○一起架設鴿往,當時我有去巡看有無捕到鴿子,如果有捕到鴿子,就會將鴿子以每隻1,000 元之價格賣給1 個姓湯的成年男子,並不是如之前所稱在鴿子腳上綁上腳環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34 頁),就G○○所述如何與被告丙○○共同竊取鴿子之過程前後供述不一,且除G○○有瑕疵之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足以證明被告丙○○有何與G○○共同竊盜、恐嚇取財之犯行,本件被告丙○○之犯行核屬不能證明,自應為就被告丙○○部分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6條、第320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第47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梅淑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鳳滿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時 間 │ 地 點 │行為人│ 犯罪行為 │ 證 據 ││號│ │ │ │ │ │├─┼──────┼──────┼───┼──────────────────┼──────────┤│ │93年7 月19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張永隣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至林明│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 │ │嶺頂村紅寶石│巳○○│川帳戶1萬6千元。 │偵4136,P150-153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3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D○○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 │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萬5千元。 │偵4136,P93-96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6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未○○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 │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6百11元。 │偵4136,P107-110 ││ │ │社區後方山區│ │ │起訴書附表3 誤載被害││ │ │ │ │ │人為郭淑卿 │├─┼──────┼──────┼───┼──────────────────┼──────────┤│ │93年7 月26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Y○○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4 │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3千零1元。 │偵4136,P137-140 ││ │ │社區後方山區│ │ │起訴書附表4 誤載為3 ││ │ │ │ │ │千1 百元 │├─┼──────┼──────┼───┼──────────────────┼──────────┤│ │93年7 月26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午○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至│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5 │ │嶺頂村紅寶石│巳○○│寅○○帳戶1萬4千5百元。 │偵4136,P154-157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7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酉○○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6 │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3千4百6元。 │偵4136,P146-149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7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江朝枝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7 │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7百8元。 │偵4136,P64-67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7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E○○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 ││8 │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3千元。 │偵4136 ,P68-70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7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子○○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9 │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萬8千1元。 │偵4136,P81-84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8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宇○○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0│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5百9元。 │偵4136,P89-92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8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I○○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1│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3千4百26元。 │偵4136,P162-165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30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S○○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2│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7百元。 │偵4136,P129-132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30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Z○○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3│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6百29元。 │偵4136,P250-253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30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戌○○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4│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6百26元。 │偵4136,P254-257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30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丁○○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5│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5百70元。 │偵4136,P60-63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31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庚○○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6│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6百元。 │偵4136,P56-59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日 │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A○○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7│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5百50元。 │偵4136,P75-77之1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 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申○○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8│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3百50元。 │偵4136,P125-128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 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T○○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9│及12日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5千元及1千7百53元。 │偵4136,P52-55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3 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M○○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0│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8百4元。 │偵4136,P48-50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2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張瑟翰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1│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徐大偉帳戶1千7百89元。 │烏日警局卷P1-4、P17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玄○○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2│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7百62元。 │偵4136,P71-74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己○○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3│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8百11元。 │偵4136,P111-114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癸○○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 ││24│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6百25元。 │偵18865 ,P17-19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甲○○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5│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8百14元。 │偵4136,P222-225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宙○○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6│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6百15元。 │偵4136,P226-229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辛○○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7│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3千6百13元。 │偵4136,P230-233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戊○○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8│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6百12元。 │偵4136,P234-237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壬○○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9│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8百16元。 │偵4136,P238-241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R○○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0│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7百67元。 │偵4136,P242-245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K○○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1│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8百9元。 │偵4136,P246-249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月16日 │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天○○所有之鴿子,遭G○○│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2│ │嶺頂村紅寶石│巳○○│開寅○○帳戶1千8百11元。 │偵4136,P258-261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8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U○○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3│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8百23元。 │偵4136,P141-144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8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辰○○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4│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6百24元。 │偵4136,P0000-000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0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黃○○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5│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9百72元。 │偵4136,P103-106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0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N○○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6│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7百85元。 │偵4136,P115-118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0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亥○○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7│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7百88元。 │偵4136,P133-136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1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V○○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至林明│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8│及26日 │嶺頂村紅寶石│巳○○│川帳戶5千元及1千8百54元。 │偵4136,P97-101 ││ │ │社區後方山區│ │ │起訴附表漏載5千元款 ││ │ │ │ │ │項 │├─┼──────┼──────┼───┼──────────────────┼──────────┤│ │93年8 月23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丑○○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9│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2千19元。 │偵4136,P78-80之1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3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卯○○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40│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8百42元。 │偵4136,P85-88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3日│桃園縣龜山鄉│G○○│盜捕被害人W○○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41│ │嶺頂村紅寶石│巳○○│至寅○○帳戶1千7百22元。 │偵4136,P40-43。起訴││ │ │社區後方山區│ │ │附表22誤載匯款日8/12│├─┼──────┴──────┼───┼──────────────────┼──────────┤│ │93年8 月27日│桃園縣龜山鄉│巳○○│盜捕被害人地○○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42│ │嶺頂村紅寶石│X○○│至寅○○帳戶2千24元。 │偵4136,P122-124之1 ││ │ │社區後方山區│ │ │起訴附表誤載匯款至徐││ │ │ │ │ │大偉帳戶 │├─┼──────┼──────┼───┼──────────────────┼──────────┤│ │93年8 月27日│桃園縣龜山鄉│巳○○│盜捕被害人P○○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43│ │嶺頂村紅寶石│X○○│至寅○○帳戶1千5百58元。 │偵4136,P44-47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9 月4日 │桃園縣龜山鄉│巳○○│盜捕被害人Q○○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44│ │嶺頂村紅寶石│ │至寅○○帳戶2千1元。 │偵4136,P119-121之1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9 月7日 │桃園縣龜山鄉│巳○○│盜捕被害人C○○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 ││45│ │嶺頂村紅寶石│ │至寅○○帳戶2千5百元。 │偵18865 ,P14-16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9 月7日 │桃園縣龜山鄉│巳○○│盜捕被害人H○○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 ││46│ │嶺頂村紅寶石│ │至寅○○帳戶2千元。 │偵18865 ,P26-28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9 月7日 │桃園縣龜山鄉│巳○○│盜捕被害人L○○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 ││47│ │嶺頂村紅寶石│ │至寅○○帳戶1萬1千25元。 │偵178089卷一,P28-30││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9 月7 日│桃園縣龜山鄉│巳○○│盜捕被害人O○○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 ││48│ │嶺頂村紅寶石│ │至寅○○帳戶2千5百21元。 │偵18865,P29-31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9 月13日│桃園縣龜山鄉│巳○○│盜捕被害人被害人F○○所有之鴿子,恐│被害人筆錄 ││49│ │嶺頂村紅寶石│ │嚇匯款至寅○○帳戶2千元。 │偵18865,P23-25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10月8 日│桃園縣龜山鄉│巳○○│盜捕被害人J○○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50│ │嶺頂村紅寶石│ │至寅○○帳戶1千5百元。 │偵17809卷一,P31-34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10月21日│桃園縣龜山鄉│巳○○│盜捕被害人B○○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 ││51│ │嶺頂村紅寶石│ │至寅○○帳戶2千元。 │偵18865 ,P20-22 ││ │ │社區後方山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