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99號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D○○
(另案在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午○○
(另案在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乙○○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戒治中)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辰○○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089 號、第17814 號、第17856 號、第18865 號、94年度偵字第4136號、第21017 號),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D○○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不含
SIM 卡)、戶名為寅○○之郵政儲金簿(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壹本、提款卡壹張,均沒收。
午○○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伍只無法析離之塑膠袋,驗餘毛重叁點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乙○○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D○○前於民國90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1年7 月15日以
90年度訴字第199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2年5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午○○前於85年間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5年11月26日以85年度訴字第144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5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86年3 月4 日入監執行,於87年10月21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後經本院撤銷假釋,於92年3 月8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乙○○前於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83年11月17日以83年度訴字第117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83年12月31日以83年度訴字第250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經該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於84年3 月24日入監執行,於85年2 月1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後經該院撤銷假釋,於89年9 月7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0年1 月3 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
㈡D○○與午○○(另行審結)2 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午○○於93年6 、7 月間,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在桃園縣龜山鄉鄉公所附近向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D○○則是在93年7 月底看報紙所刊登出售帳戶之廣告,打電話聯繫約好在桃園縣○○鄉○○路○ 段加油站旁見面,以8,000 元購買戶名為寅○○(通緝中),局號為0000000 號、帳號為0000000 號之郵局儲金簿1 本、提款卡1 張,而2 人自93年7 月下旬起至同年8 月25日止,由
2 人共同出資購買鴿網,再一起至桃園縣龜山鄉紅寶社區後方山區架設鴿網,竊得如附表所示張永隣等人所放飛之賽鴿,繼由午○○、D○○以行動電話告以鴿子被渠等捕獲,必須要付錢才能贖回等語,致鴿主張永隣等心生畏懼,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其等所指定之上開寅○○所有局號為0000000 號、帳號為0000000 號之帳戶內,再由午○○持提款卡至桃園縣境內自動提款機提領被害人張永隣等所匯入款項,由午○○與D○○朋分花用。
㈢午○○、乙○○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轉讓,竟分別基於轉讓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3年8 月間某日起至93年9 月間某日止之期間內,在其等位於桃園縣龜山鄉某處,相互間無償轉讓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多次,或無償轉讓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O○○多次,午○○另於93年10月14日下午4 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某處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丙○○1 次,每次轉讓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約僅供1 次施用(轉讓總額海洛因合計未逾5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未逾10公克)。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於93年10月22日8 時許,為警在桃園縣○○鄉○○路○○號查獲,並扣得午○○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含5 只無法析離之塑膠袋,驗餘毛重3.665 公克)、吸食器1 組、電子磅秤1 台、分裝袋2 包、止血帶2 條、剷管1 支、注射針筒
3 支等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D○○、午○○、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附表所列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如附表所示之匯款單、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
㈣扣案之被告午○○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含
5 只無法析離之塑膠袋,驗餘毛重3.665 公克)、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 台、分裝袋2 包、止血帶2 條、剷管1 支、注射針筒3 支等物。
三、本案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D○○、午○○、乙○○於本院審理中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檢察官聲請協商程序,經檢察官與被告等、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D○○部分,就其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竊盜罪、同法第346 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2 罪有相牽連關係,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被告午○○、乙○○部分,就其等所犯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2 罪有相牽連關係,從一重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午○○部分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被告乙○○部分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 月。經查上開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且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扣案白色粉末
5 包,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扣案之行動電話
1 支、戶名為寅○○之郵政儲金簿(局號為0000000 號、帳號為0000000 號)1 本、提款卡1 張,係被告D○○或午○○所有供附表所示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扣案吸食器1 組、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2 包、止血帶2 條、剷管1 支、注射針筒3 支,係被告午○○所有供其用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物,非供被告午○○涉犯本案轉讓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物乙節,均經被告午○○陳述在卷,是以,本院認扣案吸食器1 組、電子磅秤1 台、分裝袋2 包、止血帶2 條、剷管1 支、注射針筒3 支等物,均不得併予宣告沒收,另在O○○身上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1.2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1 只無法析離之塑膠袋,驗餘毛重1.321 公克),係O○○所有之物,而非與被告午○○、乙○○本件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涉,均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應由檢察官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四、本件公訴人起訴另以:被告D○○與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93年7 月中旬某日起,由D○○與丙○○前往位於桃園縣龜山鄉某處之紅寶社區○○○區○○○○○路徑搭設攔鴿網,以竊取他人所有賽鴿之用,D○○與丙○○並約定每盜捕1 隻賽鴿,丙○○可分得500 元。期間D○○與丙○○不定期前往其等設置攔鴿網處查看,見有賽鴿受困網架,即將賽鴿取下,由D○○在賽鴿腳上繫上書寫改天再通知匯款帳號(當時尚未取得人頭帳戶)之紙條,後再於取得下列人頭帳戶時,撥打電話恐嚇被盜捕之賽鴿鴿主,上開期間丙○○分得3,000 元,因認為被告D○○就此部分與丙○○共同涉犯竊盜、恐嚇取財罪嫌云云。惟查:被告D○○於偵查、本院行第2 次準備程序時供稱:與被告丙○○於93年7 月間共同在紅寶社區後方山區架設鴿網當時沒有帳戶,有抓幾隻鴿子,我在鴿子腳上綁紙條,告訴鴿主改天通知他們帳戶號碼,忘記分給被告丙○○多少錢云云(見93年度偵字第17089 號卷二第67頁至第68頁偵查卷、本院卷一第154 頁),於本院行第1 次準備程序則供述:93年7 月間與被告丙○○一起架設鴿往,當時我有去巡看有無捕到鴿子,如果有捕到鴿子,就會將鴿子以每隻1,000 元之價格賣給1 個姓湯的成年男子,並不是如之前所稱在鴿子腳上綁上腳環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34 頁),就D○○所述如何與被告丙○○共同竊取鴿子之過程前後供述不一,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堅詞否認有何與被告D○○共同竊盜、恐嚇取財之犯行,是以本件無法僅憑被告D○○有瑕疵之自白,認定被告D○○有於93年7 月間與被告丙○○共同竊盜、恐嚇取財之犯行。是以,公訴人就此部分所起訴之犯行,依卷存之事證,並無其他證據可佐,故公訴意旨認被告自93年7 月間有與被告丙○○共同竊盜、恐嚇取財之犯行云云,即不能證明,本院就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被告D○○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
1 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320 條第
1 項、第346 條第1 項、第56條、第55條、第47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梅淑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鳳滿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 時 間 │ 地 點 │行為人│ 犯罪行為 │ 證 據 ││號│ │ │ │ │ │├─┼──────┼──────┼───┼──────────────────┼──────────┤│ │93年7 月19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張永隣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至林明│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 │ │嶺頂村紅寶石│午○○│川帳戶1萬6千元。 │偵4136,P150-153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3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B○○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 │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萬5千元。 │偵4136,P93-96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6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申○○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 │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6百11元。 │偵4136,P107-110 ││ │ │社區後方山區│ │ │起訴書附表3 誤載被害││ │ │ │ │ │人為郭淑卿 │├─┼──────┼──────┼───┼──────────────────┼──────────┤│ │93年7 月26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P○○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4 │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3千零1元。 │偵4136,P137-140 ││ │ │社區後方山區│ │ │起訴書附表4 誤載為3 ││ │ │ │ │ │千1 百元 │├─┼──────┼──────┼───┼──────────────────┼──────────┤│ │93年7 月26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未○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至│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5 │ │嶺頂村紅寶石│午○○│寅○○帳戶1萬4千5百元。 │偵4136,P154-157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7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戌○○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6 │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3千4百6元。 │偵4136,P146-149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7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江朝枝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7 │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7百8元。 │偵4136,P64-67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7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C○○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 ││8 │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3千元。 │偵4136 ,P68-70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7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子○○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9 │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萬8千1元。 │偵4136,P81-84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8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宇○○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0│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5百9元。 │偵4136,P89-92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28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E○○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1│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3千4百26元。 │偵4136,P162-165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30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J○○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2│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7百元。 │偵4136,P129-132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30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Q○○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3│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6百29元。 │偵4136,P250-253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30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亥○○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4│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6百26元。 │偵4136,P254-257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30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丁○○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5│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5百70元。 │偵4136,P60-63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7 月31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庚○○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6│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6百元。 │偵4136,P56-59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日 │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A○○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7│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5百50元。 │偵4136,P75-77之1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 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酉○○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8│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3百50元。 │偵4136,P125-128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 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K○○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19│及12日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5千元及1千7百53元。 │偵4136,P52-55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3 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G○○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0│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8百4元。 │偵4136,P48-50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2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張瑟翰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1│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徐大偉帳戶1千7百89元。 │烏日警局卷P1-4、P17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玄○○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2│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7百62元。 │偵4136,P71-74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己○○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3│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8百11元。 │偵4136,P111-114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癸○○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 ││24│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6百25元。 │偵18865 ,P17-19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甲○○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5│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8百14元。 │偵4136,P222-225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宙○○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6│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6百15元。 │偵4136,P226-229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辛○○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7│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3千6百13元。 │偵4136,P230-233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戊○○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8│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6百12元。 │偵4136,P234-237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壬○○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29│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8百16元。 │偵4136,P238-241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I○○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0│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7百67元。 │偵4136,P242-245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F○○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1│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8百9元。 │偵4136,P246-249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月16日 │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地○○所有之鴿子,遭D○○│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2│ │嶺頂村紅寶石│午○○│開寅○○帳戶1千8百11元。 │偵4136,P258-261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8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L○○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3│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8百23元。 │偵4136,P141-144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18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巳○○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4│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6百24元。 │偵4136,P0000-000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0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黃○○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5│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9百72元。 │偵4136,P103-106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0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H○○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6│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7百85元。 │偵4136,P115-118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0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天○○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7│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7百88元。 │偵4136,P133-136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1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M○○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至林明│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8│及26日 │嶺頂村紅寶石│午○○│川帳戶5千元及1千8百54元。 │偵4136,P97-101 ││ │ │社區後方山區│ │ │起訴附表漏載5千元款 ││ │ │ │ │ │項 │├─┼──────┼──────┼───┼──────────────────┼──────────┤│ │93年8 月23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丑○○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39│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2千19元。 │偵4136,P78-80之1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3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卯○○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40│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8百42元。 │偵4136,P85-88 ││ │ │社區後方山區│ │ │ │├─┼──────┼──────┼───┼──────────────────┼──────────┤│ │93年8 月23日│桃園縣龜山鄉│D○○│盜捕被害人N○○所有之鴿子,恐嚇匯款│被害人筆錄、匯款單據││41│ │嶺頂村紅寶石│午○○│至寅○○帳戶1千7百22元。 │偵4136,P40-43。起訴││ │ │社區後方山區│ │ │附表22誤載匯款日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