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交聲字第 8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865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 議 人 甲○○

國民

之1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民國93年9 月18日壢監裁字第裁53-D9A837525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原舉發通知單案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9A837525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違規之車號00-0000車輛早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被警查獲且將車輛扣押,後經判決給徐若玲小姐,並未歸還異議人,也未交代任何處理的事情,故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後該車所發生之違規及稅金部分,均不應與異議人有關,爰聲明異議撤銷處分等語。

二、查原處分機關移送意旨(略以):案外人黃振宏駕駛異議人所有FA-0461號自小客車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十五分○○○鄉○○路○段,為執勤員警攔截查獲「牌照業經撤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未帶行照」、「改良排氣管(責改)」當場舉發。其中僅「改裝排氣管」之違規事件由本站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填製裁決書並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送達,異議人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聲明異議,顯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併予敘明。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汽車擅自增、減變更原有排氣管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本站爰依法裁處異議人新台幣一千八百元,又查FA-0461號自小客車之所有人為異議人,本件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之異議意旨,固不否認其係FA-0461號車牌所屬汽車之登記所有權人,惟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六二六號刑事判決影本,用以證明該車早於八十六年間經查扣並於其後判決交予徐若玲等情,惟查上述刑事判決係針對被告即本件異議人,因竊取徐若玲小姐KG-9315 車身,將之頂拼於被告所有FA-0461號車身上之竊盜犯行而處以刑事罰。惟被告所有FA-0461號汽車是否因而移轉徐若玲所有,難自該判決窺知,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經檢察署回覆已銷毀滅失,自更難自卷證資料發見異議人所述屬實。又異議人並無提出其他如民事判決或非訟裁定,以供本院調查證明異議人有因上述竊盜犯行而將汽車移轉予徐若玲,亦查無證據證明該車是否查扣,有無何人於何時將該車領走,或經異議人另行移轉予徐若玲,自不能僅憑一件十餘年前之刑事判決書,即認該車已非被告所有。是本件系爭汽車既仍屬異議人所有,異議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司法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錢 建 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玉 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