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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交附民字第 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訟附帶民事判決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502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乙○○以被告甲○○涉有過失傷害罪嫌而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可稽。惟查本院並無被告甲○○涉犯前開罪嫌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刑事訴訟程序,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揆諸首開法條之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連雅婷法 官 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恩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