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28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和誘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18318、195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除恐嚇危害安全部份業經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外餘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二人因通姦、相姦、和誘、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第1 項前、後段之罪、第
240 條第2 項之和誘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吳勇毅法 官 楊晴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